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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1/9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2/1997

刊登日期:

1997.6.2

版數:

657

  • 對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澳門體育總署組織法)引入若干修改。
被廢止 :
  • 第1/2006號行政法規 - 核准體育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12/94/M號法令 - 通過澳門體育總署新組織架構--數項廢止。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00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1/97/M號法令

    六月二日

    隨著設有一系列設施及設備之澳門運動場之啟手,須對該等設施及設備進行管理並使之發揮應有作用,以使該運動場成為更佳推動體育發展之一項工具,故有必要調整澳門體育總署之組織架構。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12/94/M號法令之修改)

    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四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四條

    (署長及組織附屬單位)

    一、........
    二、........
    a) .........
    b) .........
    c) .........
    d) .........

    三、澳門體育總署設有一名為“澳門運動場”之附屬機構。

    第二條

    (附加於第12/94/M號法令之規定)

    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之第二章加上第十條—A,其條文如下:

    第十條-A

    (澳門運動場)

    一、等同於處級之澳門運動場尤其有權限:

    a)確保在澳門運動場內所舉辦之體育活動得以適當開展;

    b)確保澳門運動場之設施及設備之保養及良好運作;

    c)在體育培訓領域內之活動方面提供協助;

    d)對有利於體育發展之技術體育培訓實習及訓練提供後勤及技術輔助;

    e)促進對使用澳門運動場舉辦體育活動及娛樂表演之宣傳活動。

    第三條

    (人員編制)

    因執行本法規而產生之負擔,由給予澳門體育總督之撥款承擔。

    一九九七年五用二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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