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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80/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9/1997

刊登日期:

1997.7.21

版數:

862

  • 委任海島市政執行委員會之主席及全職市政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24/88/M號法律 - 核准市政區法律制度。
  • 第179/97/M號訓令 - 委任海島市市政議會之成員。
  • 第180/97/M號訓令 - 委任海島市政執行委員會之主席及全職市政委員。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0/97/M號訓令

    七月二十一日

    由於海島市市政議會選舉已於六月二十二日舉行,而有關結果已刊登於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第一組《政府公報》內。

    現有需要按照七月二十一日第179/97/M號訓令委任有關主席和一名全職市政委員。

    基此;

    總督行使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三款a)項所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馬家傑學士(Licenciado Joaquim Ribeiro Madeira de Carvalho)獲委任為海島市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

    第二條:鄧華禮(Eduardo Francisco Tavares)獲委任為上述市政執行委員會的全職市政委員。

    第三條:本訓令即時生效。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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