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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26/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1/1997

刊登日期:

1997.10.13

版數:

1205

  • 許可統計暨普查司使用新標誌—— 廢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43/85/M號訓令。
廢止 :
  • 第243/85/M號訓令 - 核准統計暨普查司使用其徽號。
  •  
    相關法規 :
  • 第61/96/M號法令 - 重組統計暨普查司之組織結構--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4/87/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至第六十五條及二月十九日第46/90/M號訓令。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統計暨普查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6/97/M號訓令

    十月十三日

    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訂定本地區公共部門使用徽號及標誌的若干原則。

    鑒於統計暨普查司現行標誌由一九八五年開始使用,有必要更換另一標誌,以便更適當表達該司現在及將來所開展工作的形象。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1. 許可統計暨普查司使用載於本法規附件的圖案作為其標誌。

    2.上款所指之許可,不包括仍然沿用本地區公共行政標誌的印件,尤其是公函、報告書、建議書及意見書。

    第二條——廢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43/85/M號訓令。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附件

    底色為橙色上面的圖形線為紅色

    統計暨普查司的字樣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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