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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00/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52/1997

刊登日期:

1997.12.29

版數:

1824

  • 延長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存續期。
被廢止 :
  • 第11/98/M號法令 - 取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GAES)項目組,並設立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GAES)技術辦公室。
  •  
    廢止 :
  • 第90/GM/95號批示 - 將作為項目組之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期間延長兩年。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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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規已被 第11/98/M號法令 廢止

    第100/GM/97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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