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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28/98/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2/1998

刊登日期:

1998.6.1

版數:

654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指揮及領導課程之新規章。
被廢止 :
  • 第20/2022號行政法規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
  •  
    相關法規 :
  • 第11/95/M號法令 - 訂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組織架構--苦干廢止。
  • 第128/98/M號訓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指揮及領導課程之新規章。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2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28/98/M號訓令

    六月一日

    獨一條——核准載於本法規附件之澳門保安部隊指揮及領導課程規章,該附件成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指揮及領導課程規章

    第一條

    (一般原則)

    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之指揮及領導課程之構思及編排,係為高級職程之警官或消防官提供適當準備,以擔任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領導職位。

    第二條

    (獲指定修讀指揮及領導課程之條件)

    獲指定修讀指揮及領導課程之條件如下:

    a) 係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之男性或女性高級職程之警務總長或總區長,但不妨礙由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第一條所修改之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第六條之規定;

    b) 處於在職狀況;

    c) 具強健體格;須以為此而指定之健康檢查委員會之意見證明。

    第三條

    (指定之程序)

    一、各部隊之隊長或廳長最遲應於司法暨紀律委員會開會前十日,將推薦修讀指揮及領導課程之警官或消防官之名單送交委員會主席;名單須以適當之方式附有有關紀律委員會之意見。

    二、司法暨紀律委員會就須呈交總督之名單發表意見。

    三、指定修讀指揮及領導課程係透過名單為之,名單由總督以批示核准並公布於《政府公報》。

    第四條

    (修讀)

    在不妨礙下條規定之情況下,修讀指揮及領導課程為強制性。

    第五條

    (延遲修讀指揮及領導課程)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下,總督得命令延遲修讀指揮及領導課程:

    a) 工作時發生意外或患病;須由為此而召開會議之有權限之健康檢查委員會加以證明;

    b) 應利害關係人說明理由之申請,但只限延遲一次。

    二、獲健康檢查委員會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之贊同意見後,准予延遲修讀課程之警官或消防官應獲指定修讀下一屆課程;但僅在上述警官或消防官之犯罪及/或紀律狀況於作出延遲之批示後有所改變之情況下,方需司法暨紀律委員會之贊同意見。

    第六條

    (人數)

    指定修讀課程之警官或消防官人數,由總督根據需要以批示確定。

    第七條

    (日期及時間)

    指揮及領導課程之開課日期及修讀時間由總督以批示訂定,而修讀時間不應超逾一學年。

    第八條

    (指揮及領導課程計劃)

    指揮及領導課程之結構及學習計劃載於本規章之附件,該附件成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第九條

    (指揮及領導課程委員會)

    一、指揮及領導課程委員會具有由規範本地區高等教育之法例賦予學術委員會之職責。

    二、指揮及領導課程委員會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副校長、教務廳廳長,以及載於課程結構內各學科及須作評核之實踐領域之教師及導師組成,委員會由校長主持。

    三、經主席建議,得加入各部隊之隊長或廳長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司長;各部隊之隊長或廳長對關於各自職程內之警官或消防官之事宜有投票權,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司長則對關於該司之警官或消防官之事宜有投票權。

    四、指揮及領導課程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開;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多數票,在得票相等之情況下,由有關主席作決定性投票。

    五、指揮及領導課程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繕立於附有由主席簽署之啟用書及終結書之專用簿冊上,該紀錄應忠實及詳盡記錄會議期間發生之各項事實,隨後由全體成員簽署。

    六、指揮及領導課程委員會秘書由教務廳廳長擔任。

    第十條

    (終止修讀指揮及領導課程之情況)

    一、在指揮及領導課程進行期間,警官或消防官因下列任一原因被終止其修讀:

    a)放棄;

    b)成績不合格;

    c)身體上之無能力;

    d)紀律理由。

    二、批准終止修讀係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之權限,但事先須聽取按上條第三款之規定所組成之指揮及領導課程委員會之意見。

    第十一條

    (指揮及領導課程之退學)

    一、因上條第一款a項、b項及d項所指之情況而終止修讀之警官或消防官必須退學,且不會再獲指定修讀隨後各屆課程。

    二、因上條第一款c項所指之情況而終止修讀之警官或消防官必須退學,但得根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獲指定修讀隨後各屆課程。

    三、退學須由總督以批示確認,並公布於《政府公報》,但事先須獲根據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有被終止課程之軍事化人員所屬部隊之隊長或廳長參與之指揮及領導課程委員會所發出之意見書。

    第十二條

    (中斷修讀指揮及領導課程)

    一、警官或消防官因工作時發生意外或患病而連續或間斷缺席總課時之十分之一,經指揮及領導課程委員會提出該事實對正常成績造成影響之意見後,應中斷修讀。

    二、如出現中斷修讀之情況,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制度。

    第十三條

    (指揮及領導課程之通過及評分)

    一、評核以持續方式進行,警官或消防官能否通過課程係按練習中之實踐表現及評分,以及個人及分組工作之執行及匯報作審議。

    二、每一學科或實踐領域之最後評分係以0至20且接近小數點後第二位之數值表示,按評分為10分以上或10分以下而分別給予“滿意”或“不滿意”之評語。

    三、課程之最後評分係以“通過”或“不通過”之評語表示。

    四、如警官或消防官在學習計劃之全部學科及實踐領域中取得三項或以上“不滿意”之評語,即視為成績不合格且終止修讀及退學。

    第十四條

    (指揮及領導課程之有效性)

    取得指揮及領導課程學歷之軍事化人員,終身具有適當之學術培訓以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領導職位。

    ———

    六月一日第128/98/M號訓令核准之指揮及領導課程規章第八條所指之附件

    指揮及領導課程之結構及學習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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