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48/GM/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24/1998

刊登日期:

1998.6.15

版數:

710

  • 許可設立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自願仲裁中心,該公司英文名稱 為“ World Trade Center -Macau, S.A.R.L.”。
已更改 :
  • 第15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自願仲裁中心的名稱。
  •  
    相關法規 :
  • 第36/2019號行政法規 - 仲裁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制度。
  • 第13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指定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為負責第9/2023號法律規定的必要仲裁程序的仲裁機構。
  • 第13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確定第9/2023號法律規定的必要仲裁程序的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的方式。
  • 第40/96/M號法令 - 訂定進行機構自願仲裁之條件。
  • 第48/GM/98號批示 - 許可設立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自願仲裁中心,該公司英文名稱 為“ World Trade Center -Macau, S.A.R.L.”。
  •  
    相關類別 :
  • 仲裁法 - 對外貿易 - 法院 -
  •  
    私營機構 :
  •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GM/98號批示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World Trade Center-Macau, S. A. R. L.”,擬根據七月二十二日第40/96/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以機構性質推行自願仲裁,因此請求核准設立自願仲裁中心。

    由於請求實體已闡明其代表性,以及適合推行所建議實施之活動和具備技術能力,集合了各項保證其適當執行之條件,符合核准申請的法定要件。

    按照七月二十二日第40/96/M號法令第三條規定:

    一、核准設立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自願仲裁中心。該公司英文名稱為“ World Trade Center-Macau, S. A. R. L.”。

    二、中心提倡實行一般性質的自願仲裁,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17樓。

    三、中心的宗旨是倡議解決:

    a)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會員之間的糾紛、與其他世界貿易中心會員之間及/或與美國特拉華州世界貿易中心協會會員之間的糾紛;

    b)上項所指會員與第三者之間的糾紛;

    c)第三者之間民事、行政或商貿事務的任何糾紛。

    四、上條所指糾紛透過既定的仲裁協定所得決議,各方應予遵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