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52/GM/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26/1998

刊登日期:

1998.7.1

版數:

802

  • 設立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葡文縮寫為CICC。
被廢止 :
  • 第18/2001號行政法規 - 更改澳門文化中心的管理──廢止七月一日第52/GM/98號批示。
  •  
    已更改 :
  • 第52/GM/98號批示 - 設立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葡文縮寫為CICC。
  • 第194/98/M號訓令 - 許可澳門文化中心辨公室及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使用一標誌。
  • 第174/GM/99號批示 - 延長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之存續期。
  • 第3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零年九月三十日。
  • 第16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存續期。
  • 第4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8/200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52/GM/98號批示

    澳門文化中心是一所多功能場館,設有表演中心、展覽館、美術館和輔助場地,可應用於文化、科學、技術及職業和旅遊性質的活動。

    因此,設立組織架構非常重要,以推行、統籌和執行建立中心必須的措施和行動,確保其運作,尤其是人力資源方面。

    基此;

    澳門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九條賦予的權能,下令:

    一、設立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葡文簡稱CICC。

    二、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宗旨為推行和統籌澳門文化中心全面建立和運作的活動,包括以下方面:

    a) 研制適合澳門文化中心活動的管理模式和制訂相關組織架構的法規草案;

    b) 實施澳門文化中心運作上必需的人力資源甄選和培訓措施,並針對澳門文化中心不同活動的特點而考慮所需的技術人員;

    c) 在跟進工程方案上,特別在技術及運作、設備和特別設施方面,與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保持緊密合作;

    d) 進行諮詢及/或公開競投,將澳門文化中心內部裝修方案的執行工作、購買有關動產及令設施良好運作所需物料進行判給;

    e) 編製澳門文化中心的財產清單。

    三、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存續期預計為一年。

    四、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由總督以批示委任,其薪俸分別相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附表一第一欄的司長和副司長。

    五、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組成包括實現其目標必須的人員。可向有聯繫部門要求派駐或徵用人員;亦可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形式以合同任用;或根據主席的建議,以包工合同或訂定個人勞動合同任用。

    六、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運作上從屬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並受其指導。

    七、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在財政司為此目的而讓與的設施運作。

    八、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設施和運作上的負擔均由為此目的而登錄或將登錄於本地區總預算的撥款支付。

    九、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