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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29/GM/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52/1998

刊登日期:

1998.12.28

版數:

1650

  • 訂定獲分配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所指之手續費收入之實體,該等手續費係因發出證明文件而徵收者。
被廢止 :
  • 第2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發出產地來源證的手續費金額,並指定獲撥給手續費收入的專門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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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66/95/M號法令 - 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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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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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29/GM/98號批示

    一、發出證明原產地的文件所徵收的手續費之收入按指定的百分比撥給下指的專門實體:

    a)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60%
    b)工商業發展基金會 40%

    二、本批示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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