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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2/1999

刊登日期:

1999.1.11

版數:

19

  • 指定須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之貨物,以及指定負責檢疫之有權限實體。
被廢止 :
  • 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66/95/M號法令 - 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
  • 第128/GM/98號批示 - 核准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之出口表及進口表。
  • 第1/GM/99號批示 - 指定須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之貨物,以及指定負責檢疫之有權限實體。
  • 第23/2000號行政命令 - 將權限授予衛生局局長,以便批准進口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28/GM/98號批示所核准的附表B內組別B所列的貨物。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衛生局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GM/99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規定,為著一般公共衛生理由,總督透過刊登於《政府公報》的批示,指定哪些貨物須在進口及轉運時接受檢查是否具備適當衛生條件,以及指定負責監管的有權限實體。

    基此;

    總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和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 項規定,下令:

    一、澳門市政廳和海島市市政廳有權限在其管轄範圍內對進口及轉運之貨物進行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二、須接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之貨物載於附表。

    三、本批示於公布翌日起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須接受衛生檢疫/植物檢疫之貨物表

    (附載於於一月五日第1/GM/99 號批示)

    I II
    貨物名稱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

    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

    (NCEM/SH第二修正本)

    活動物 第一章
    肉及食用雜碎 第二章
    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第0301.10.00節之觀賞魚除外 第三章
    乳製品,第0402.21.20節之用於餵養嬰兒之已變化乳除外;禽蛋;天然蜜;未列明之食用動物產品 第四章
    生鮮、冷藏、冷凍、鹹或醃漬、乾燥或燻製的整個或切開的動物腸、膀恍及胃,魚類除外 0504.00.00
    在休眼中、生長中或開花中的鱗莖、塊莖、塊根、球莖、冠芽灰匍匐莖;菊苣及恨,第1212節之根除外 601
    其他活植物(包括根),插枝及接枝;菇類菌種 602
    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冷凍及保藏之植物除外 第七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及甜瓜之外皮,冷凍及保藏的果實、帶殼的乾果除外 第八章
    種植用種子、果實及孢子 1209
    甘蔗 1212.92,00
    豬脂(包括豬油)及家禽脂,第0209節或第1503節所列者除外 1501
    植物軟性牛油;動植物油脂或第十五章所述不同油脂餾分物的食用混合物或調製品,第1516節食用油脂或其餾分物除外 1517
    肉、雜碎或血製成之香腸及其類似品;以上述產品製成之調製食品 1601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肉、雜碎或血 1602
    己調製或保藏之魚類;魚子醬及由魚卵調製之魚子醬代替品 1604
    甲殼、軟體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之調製或保藏品 1605
    冰淇淋及其他可食用冰,不論是否含可可者 2105.00.00
    供零售用之貓狗食品 2309.10.00
    不論是否經混合或化學處理之動植物肥料;動植物產品經混合或化學處理製成之肥料 3101.00.00
    殺蟲劑、殺鼠劑、殺菌劑、除草劑、抑芽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已定型或包裝供零售用者、調製品或成品者(例如經硫磺處理帶、殺蟲燈芯和蠟燭,捕蠅紙) 3808
    娛樂表演之動物 ex.9508.00.00

    註:"ex"意思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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