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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47/99號法令

公報編號:

36/1999

刊登日期:

1999.9.6

版數:

3415

  • 對適用納入或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程序之人員或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獲准在澳門地區提供服務之人員應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後繼續在澳門地區行政當局之部門及機構擔任職務之情況作出規範。
相關法規 :
  • 第14/94/M號法令 - 規定適用於澳門地區十月十四日之第357/93號法令,該法令承認有關納入葡國共和國部門之權利。
  • 第347/99號法令 - 對適用納入或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程序之人員或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獲准在澳門地區提供服務之人員應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後繼續在澳門地區行政當局之部門及機構擔任職務之情況作出規範。
  • 第44/99/M號法令 - 對適用納入、進入及外聘程序之人員獲留在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擔任職務作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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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外聘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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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7/99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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