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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0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8076-(578)

  • 將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關於在港口範圍內和其他國內管轄水域使用船舶地面站的國際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相關法規 :
  • 第44/99/M號決議 - 關於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於倫敦簽訂「關於在領海及港口邊界使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船載地球站的國際協定」適用於澳門。
  • 第20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關於在港口範圍內和其他國內管轄水域使用船舶地面站的國際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16/94號命令 - 通過《關於在港口範圍內和其他國內管轄水域使用船舶地面站的國際協定》,以待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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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傳播 - 國際法 - 其他 - 郵電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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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十一月九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關於在港口範圍內和其他國內管轄水域使用船舶地面站的國際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協定係經五月二十八日第16/94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協定之命令及協定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第26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16/94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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