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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02/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8076-(482)

  • 將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通過之《航空器權利國際承認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相關法規 :
  • 第43/99/M號決議 - 關於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日內瓦「有關航空器權利國際認可公約」適用於澳門。
  • 第202/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通過之《航空器權利國際承認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33/85號政府命令 - 通過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內瓦訂立之《航空器權利國際承認公約》,以待批准。
  • 第2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作為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於日內瓦簽署的《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保管實體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秘書長,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 第23/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於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內瓦締結的《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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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民航 - 國際法 - 其他 - 民航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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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通過之《航空器權利國際承認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九月四日第33/85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第26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33/85號政府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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