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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1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8076-(187)

  • 將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50號關於《勞動行政管理:作用、職能及組織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相關法規 :
  • 第18/99/M號決議 - (立法會對一九七八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勞動行政管理的第150號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的意見。)
  • 第21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50號關於《勞動行政管理:作用、職能及組織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53/80號命令 - 通過第150號關於《勞動行政管理:作用、職能及組織公約》,以待批准
  • 第23/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日內瓦簽訂的國際勞工組織第150號有關《勞動行政管理:作用、職能及組織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150號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以及該公約的中文譯本
  •  
    相關類別 :
  • 勞工 - 國際法 - 其他 - 勞工事務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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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50號關於《勞動行政管理:作用、職能及組織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七月三十日第53/80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零年七月三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第26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53/80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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