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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3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7

版數:

8076-(1273)

  • 將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一日之《關於科學設備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相關法規 :
  • 第69/99/M號決議 - 關於對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一日於布魯塞爾簽訂之"有關科學設備臨時進口之海關公約"延伸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23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一日之《關於科學設備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215/71號法令 - 通過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一日在布魯塞爾締結之《關於科學設備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以待加入。
  • 第82/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一日於布魯塞爾簽署的《關於科學用品臨時進口的海關公約》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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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海關 - 國際法 - 其他 - 海關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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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十二月九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一日之《關於科學設備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五月二十二日第215/71號法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法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第285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215/71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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