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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0

刊登日期:

2000.4.3

版數:

248

  • 發行並流通以「茶藝」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零年七月七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茶藝」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二元 750,000枚
    澳門幣三元 750,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750,000枚
    澳門幣四元五角 75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全張 7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八萬七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四萬六千八百七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0

    刊登日期:

    2000.4.3

    版數:

    248

    • 維持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庫房出納的職能,期限至二零零零年五月一日止。
    相關法規 :
  • 第4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維持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庫房出納的職能,期限至二零零零年五月一日止。
  • 第5/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工作小組,以便執行關於大西洋銀行作為澳門公共庫房的數項職務。
  • 第24/2000號行政命令 - 許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銀行簽訂行使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合同,及將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便簽署上述合同。
  •  
    相關類別 :
  • 貨幣發行法律制度 -
  •  
    私營機構 :
  •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遵守一月二十六日第3/CE/2000號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公共庫房出納職能之訂定一直展開所需的研究;

    二月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第5/SEF/2000號批示委任的工作小組與各發鈔銀行接觸後,訂定了執行該等職能所需的流程,而現在主要是具體落實這些職能;

    該類操作性質的問題不可以對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執行造成任何混亂, 而根據上述批示第一款規定,該等職能僅由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直至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九日止;

    技術細節完成日期將為二零零零年五月一日,而中國銀行也自該日期起同樣可參與執行公共庫房出納職能;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維持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於里斯本,分行在澳門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在澳門商業及汽車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1,載於C-1簿冊第七頁)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庫房出納之職能, 期限至二零零零年五月一日止。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0

    刊登日期:

    2000.4.3

    版數:

    249

    • 規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條。
    被廢止 :
  • 第27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適用《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所使用的專用表格及收費表。
  •  
    相關法規 :
  • 第43/99/M號法令 - 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若干廢止。
  • 第4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條。
  • 更正 -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類別 :
  • 著作權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7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4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本批示規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條。

    第二條--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之登記應向經濟局提出申請,並適當填寫載於本批示附件二之式樣表格,連同該條第二款所指之文件一併遞交。

    第三條--當作出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之強制性通知時亦同樣須遞交上條規定之表格,並連同有關更改之證明文件或所訂立協議之證明文件一併遞交。

    第四條--一、當收到第二條所述登記之申請時,如證實擬登記之實體不具備法定要件或沒有遞交全部所需文件,經濟局須通知利害關係人使有關情況符合規範。

    二、上款所指之通知應於遞交申請日起計三十日內作出。

    三、經必要調整後,本條規定適用於第三條所指之通知。

    第五條--一、因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第一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條所述行為而需繳交之費用規定在載於本批示之附件一之收費表內。

    二、需繳交之金額應於遞交有關表格時以現金或支票形式繳付。

    第六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收費表

    費用

    行為 澳門幣
    1.登記 500.00
    2.經認證之證明或影印本/每頁 10.00/5.00

    ———

    附件二

    根據第4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規定的式樣表格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集體管理機構之登記

    填寫表格說明

    法規:

    第4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0

    刊登日期:

    2000.4.3

    版數:

    253

    • 核准環境委員會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及在該委員會提供服務的人員所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被廢止 :
  • 第14/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4/2009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4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環境委員會成員及在該委員會提供服務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上述式樣載入本批示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8毫米x62毫米,當中印有環境委員會的標誌。

    三、工作證除持證人的相片外,還載明持證人的姓名、職級、工作證編號、執行委員會主席的簽名、簽發日期、持證人的簽名和使用指引。

    四、工作證由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簽發。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正面

    背面

    規格:88毫米 x 62毫米

    法規:

    第4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0

    刊登日期:

    2000.4.3

    版數:

    254

    • 賦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土地基金總資產進行管理的職責。
    相關法規 :
  • 第4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賦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土地基金總資產進行管理的職責。
  • 第18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把土地基金資產中的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及汽車的管理移轉予澳門財政局。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賦予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並以其名義對土地基金總資產進行管理的職責。該基金係根據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二第二節第(一)款第4項的規定設立。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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