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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0

刊登日期:

2000.7.17

版數:

902

  • 規定所有公共部門應設置兩塊用作張貼資訊性文件的信息佈告板——廢止七月竹十八日第70/GM/88號批示。
廢止 :
  • 第70/GM/88號批示 - 關於公共機關資訊團體事宜。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所有公共部門應設置兩塊用作張貼資訊性文件的信息佈告板。

    二、佈告板(一):應公職人員專業社團的請求,張貼與其活動有關的資訊性文件。

    三、佈告板(二):張貼各公共部門的資訊性文件。

    四、上述各款所指的佈告板應符合附件所定的規格。

    五、各公共部門應把佈告板安裝在工作人員經常出入的地點。

    六、附屬部門倘與其總部所處的地點不同時亦應設置同一規格的佈告板。

    七、廢止七月九日第70/GM/88號批示。

    二零零零年七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佈告板(一)

    佈告板(二)

    備註:板頭的文字可以是黑色或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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