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1

刊登日期:

2001.7.31

版數:

898

  • 設立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
已更改 :
  • 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六款
  • 第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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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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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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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簡稱紀監會。

    二、紀監會具有下列權限,但不影響廉政專員的紀律懲戒權:

    (一) 分析及監察針對廉政公署人員的非刑事性質的投訴所涉及的問題及情況,以及向行政長官作出建議;

    (二) 定期製作詳細的工作報告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

    三、紀監會由五名成員組成,由行政長官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認具備適當資格的人士中指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紀監會的委任成員任期為三年,得透過行政長官批示續任。

    五、紀監會成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紀監會按以下方式運作:

    (一)紀監會由一名主席主持,主席一職由行政長官從紀監會成員中指定一人出任;*

    (二) 凡按照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須對某事宜進行分析及監察時,紀監會便須召開會議;

    (三) 為此,每當有投訴,廉政專員即時將有關副本送交紀監會主席,而當有需要召開會議時,主席須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 如屬紀監會分析對象的投訴,廉政專員在每個處理程序完結後,亦須將最終決定的副本送交紀監會主席;

    (五) 紀監會會議得由主席主動或應三名成員的要求而召開,但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

    (六) 紀監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如票數相同,須立即進行另一次表決;如票數相同的情況仍然維持,則將表決押後至下次會議,該會議須與前次會議至少相隔四十八小時;在該會議第一次表決時,如票數相同的情況依然維持,則進行記名表決;

    (七) 紀監會會議在廉政公署設施內舉行,廉政公署須給予所需的後勤及行政輔助。

    七、對於紀監會的運作,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八、紀監會的成員對於在執行職務中所知悉的個案負有絕對保密的義務。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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