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1

刊登日期:

2001.10.24

版數:

585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印務局局長,作為為印務局印刷暨裁切工場提供及安裝R702 3B兩色印刷機的合同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印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印務局局長 Antóni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曼羅蘭(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印務局印刷暨裁切工場提供及安裝R702 3B兩色印刷機的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