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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0/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43/2001

刊登日期:

2001.10.24

版數:

5849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通過的第1373(2001)號關於由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和安全造成威脅的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9/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關於恐怖活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2082(2012)號決議。
  • 第70/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通過的關於恐怖活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2170(2014)號決議。
  • 第24/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2178(2014)號決議。
  • 第15/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通過的關於恐怖活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2199(2015)號決議。
  • 第23/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2253(2015)號決議。
  • 第24/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2255(2015)號決議。
  • 第60/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的第1566(2004)號決議。
  • 第61/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通過的關於國際和平與安全面臨威脅的第1624(2005)號決議。
  • 第67/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更新的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65/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生成的名單,以及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更新。
  • 第3/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2368(2017)號決議。
  • 第12/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成的名單。
  • 第3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40/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53/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59/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65/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在根據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制裁名單中增列4名個人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 第8/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在根據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制裁名單中增列1名個人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 第9/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21/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在根據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在制裁名單中增列1名個人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 第23/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3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48/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通過的關於索馬里局勢的第2498(2019)號決議。
  • 第49/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10/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防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第2462(2019)號決議。
  • 第11/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2396(2017)號決議。
  • 第13/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18/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21/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37/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13/202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通過的關於索馬里局勢的第2551(2020)號決議。
  • 第15/202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3/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15/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15/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18/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18/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20/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5/202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通過的關於索馬里局勢的第2662(2022)號決議。
  • 第21/202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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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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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通過的第1373(2001)號關於由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和安全造成威脅的決議。該協議的正式中文文本和相關的葡文譯本一起公佈。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九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第1373(2001)號決議

    2001年9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438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9年10月19日第1269(1999)號和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號決議,

    又重申斷然譴責2001年9月11日在紐約、華盛頓特區和賓夕法尼亞州發生的恐怖主義攻擊,並表示決心防止一切此種行為,

    還重申這種行為,如同任何國際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再次申明《聯合國憲章》所確認並經第1368(2001)號決議重申的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

    重申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以一切手段打擊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深為關切在世界各地區,以不容忍或極端主義為動機的恐怖主義行為有所增加,

    呼籲各國緊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義行為,包括通過加強合作和充分執行關於恐怖主義的各項國際公約,

    確認各國為補充國際合作,有必要在其領土內通過一切合法手段,採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資助和籌備任何恐怖主義行為,

    重申大會1970年10月的宣言(第2625(XXV)號決議)所確定並經安全理事會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號決議重申的原則,即每個國家都有義務不在另一國家組織、煽動、協助或參加恐怖主義行為,或默許在本國境內為犯下這種行為而進行有組織的活動。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所有國家應:

    a、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b、將下述行為定為犯罪:本國國民或在本國領土內,以任何手段直接間接和故意提供或籌集資金,意圖將這些資金用於恐怖主義行為或知曉資金將用於此種行為;

    c、毫不拖延地凍結犯下或企圖犯下恐怖主義行為或參與或協助犯下恐怖主義行為的個人、這種人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實體以及代表這種人和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和實體的資金和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包括由這種人及有關個人和實體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財產所衍生或產生的資金;

    d、禁止本國國民或本國領土內任何個人和實體直接間接為犯下或企圖犯下或協助或參與犯下恐怖主義行為的個人、這種人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實體以及代表這種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和實體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或金融或其他有關服務;

    2. 還決定所有國家應:

    a、不向參與恐怖主義行為的實體或個人主動或被動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制止恐怖主義集團召募成員和消除向恐怖分子供應武器;

    b、採取必要步驟,防止犯下恐怖主義行為,包括通過交流情報向其他國家提供預警;

    c、對於資助、計劃、支持或犯下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安全庇護所的人拒絕給予安全庇護;

    d、防止資助、計劃、協助或犯下恐怖主義行為的人為敵對其他國家或其公民的目的利用本國領土;

    e、確保把參與資助、計劃、籌備或犯下恐怖主義行為或參與支持恐怖主義行為的任何人繩之以法,確保除其他懲治措施以外,在國內法規中確定此種恐怖主義行為是嚴重刑事罪行,並確保懲罰充分反映此種恐怖主義行為的嚴重性;

    f、在涉及資助或支持恐怖主義行為的刑事調查或刑事訴訟中互相給予最大程度的協助,包括協助取得本國掌握的、訴訟所必需的證據;

    g、通過有效的邊界管制和對簽發身份證和旅行證件的控制,並通過防止假造、偽造或冒用身份證和旅行證件,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義集團的移動;

    3. 呼籲所有國家:

    a、找出辦法加緊和加速交流行動情報,尤其是下列情報:恐怖主義分子或網絡的行動或移動;偽造或變造的旅行證件;販運軍火、爆炸物或敏感材料;恐怖主義集團使用通訊技術;以及恐怖主義集團擁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所造成的威脅;

    b、按照國際和國內法交流情報,並在行政和司法事項上合作,以防止犯下恐怖主義行為;

    c、特別是通過雙邊和多邊安排和協議,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義攻擊並採取行動對付犯下此種行為者;

    d、盡快成為關於恐怖主義的國際公約和議定書、包括1999年12月9日《制止資助恐怖主義的國際公約》的締約國;

    e、加強合作,全面執行關於恐怖主義的國際公約和議定書以及安全理事會第1269(1999)號和第1368(2001)號決議;

    f、在給予難民地位前,依照本國法律和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包括國際人權標準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尋求庇護者沒有計劃、協助或參與犯下恐怖主義行為;

    g、依照國際法,確保難民地位不被犯下、組織或協助恐怖主義行為者濫用,並且不承認以出於政治動機的主張為理由而拒絕引渡被指控的恐怖分子的請求;

    4.關切地注意到國際恐怖主義與跨國有組織犯罪、非法葯物、洗錢、非法販運武器、非法運送核、化學、生物和其他潛在致命材料之間的密切聯繫,在這方面並強調必須加緊協調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國際各級的努力,以加強對國際安全所受到的這一嚴重挑戰和威脅的全球反應;

    5.宣佈恐怖主義行為、方法和做法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知情地資助、規劃和煽動恐怖主義行為也違反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6.決定按照其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在適當專家的協助下監測本決議的執行情況,籲請所有國家至遲於本決議通過之日後90天,並於以後按照委員會提出的時間表,向委員會報告本國為執行本決議而採取的步驟;

    7.指示委員會與秘書長協商,界定其任務,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提出一項工作方案,並考慮其所需支助;

    8.表示決心按照《憲章》規定的職責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以確保本決議得到全面執行;

    9.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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