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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0/200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8/2001

刊登日期:

2001.11.26

版數:

1611

  • 將法官的合同續期兩年。
相關法規 :
  • 第4/1999號行政命令 - 關於各級法院法官的任命。
  • 第50/2001號行政命令 - 將法官的合同續期兩年。
  • 第27/2003號行政命令 - 解除一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法官的官職
  • 第40/2003號行政命令 - 將終審法院一名法官的聘用合同續期
  •  
    相關類別 :
  • 法院 - 初級法院 - 行政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經聽取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意見後,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根據第4/199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及第二條獲任命的下列法官,其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終審法院法官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 (利馬);
    中級法院法官Sebastião José Coutinho Póvoas (白富華);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
    行政法院法官Lino José B. R. Ribeiro (李年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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