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2

刊登日期:

2002.7.3

版數:

3063-3064

  • 剔除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之不同組別的出口表及進口表的各種貨物。
被廢止 :
  • 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不受第7/2003號法律所定的准照制度約束的進口貨物,並核准該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5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七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剔除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之出口表(附件二表A)C組中之下列貨物:

    ——可錄雷射光碟(CDR)、可重錄雷射光碟(CDRW)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三修訂版):8523.90.10>;

    ——可錄數碼影像光碟(DVDR)、可重錄數碼影像光碟(DVDRW) <8523.90.20>;

    ——其他空白光碟(LD、CD、DVD) <ex.8523.90.90>;

    ——軟件,載於雷射讀數系統用CD者 <8524.31.10>;

    ——其他用於重放聲音或影像以外信息之已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CD <ex.8524.31.90>;

    ——僅用於重放聲音之已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CD < 8524.32.00 >;

    ——已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影碟 <8524.39.10>;

    ——其他已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光碟 <ex.8524.39.90>。

    二、剔除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之進口表(附件二表B)B組中之下列貨物:

    ——避孕套<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三修訂版):4014.10.00>;

    ——嬰兒用奶嘴、奶嘴護套及其類似品 <4014.90.10>;

    ——外科手術用手套 <4015.11.00>。

    三、剔除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之進口表(附件二表B)C組中之下列貨物:

    ——可錄雷射光碟(CDR)、可重錄雷射光碟(CDRW)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三修訂版):8523.90.10>;

    ——可錄數碼影像光碟(DVDR)、可重錄數碼影像光碟(DVDRW) <8523.90.20>;

    ——其他空白光碟(LD、CD、DVD) <ex.8523.90.90>;

    ——軟件,載於雷射讀數系統用CD者<8524.31.10>;

    ——其他用於重放聲音或影像以外信息之已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CD <ex.8524.31.90>;

    ——僅用於重放聲音之已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CD < 8524.32.00 >;

    ——已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影碟 <8524.39.10>;

    ——其他已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光碟 <ex.8524.39.90>。

    四、剔除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之進口表(附件二表B)D組中之下列貨物:

    ——有線電話或電報器具,包括附有無線聽筒之有線電話機及供載波電流線路系統或數碼無線電機;電視電話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三修訂版):8517>;

    ——流動電話及閉路電視系統 <8525.20.20及8525.20.40>;

    ——無線電廣播接收機 <8527.12.00, 8527.13.00, 8527.19.00, 8527.21.00, 8527.29.00, 8527.31.00, 8527.32.00及8527.39.00>;

    ——電視接收機,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放器具者均在內;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 <8528>;

    ——專用或主要用於以上器具之零件 <ex.8529>。

    五、本批示於公佈日之後滿三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5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2

    刊登日期:

    2002.7.3

    版數:

    3064-3065

    • 委任澳門大學校董會成員。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及經第5/2002號行政法規修訂之《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i)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大學校董會成員:

    何厚炤;
    何鴻燊;
    馬有禮;
    崔世平;
    王宗發;
    林綺濤;
    曹其真;
    吳榮恪;
    區宗傑;
    陳炳華;
    李沛霖;
    蔡冠深;
    楊俊文;
    唐志堅。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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