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2

刊登日期:

2002.7.31

版數:

3764

  • 給予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委員參加會議的出席費。
相關類別 :
  •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第一百一十二條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委員參加會議時,獲發出席費。

    二、每次出席費的金額為一般法規定的金額。

    三、根據第一款的規定而發放的出席費,須由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許可。

    四、本批示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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