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54

  • 給予警察總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78,0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捌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 $278,0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白英偉;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趙汝民;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陳淑群;

    候補委員:高級警員譚景華、一等技術輔導員林小番及三等文員 Alexandre Morais Hoi。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8/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54-355

    • 給予新聞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340,0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 $340,0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 Mário Augusto do Rosári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文員謝惠玲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9/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55

    • 給予行政暨公職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24,100.00(澳門幣陸拾貳萬肆仟壹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金額為 $624,100.00(澳門幣陸拾貳萬肆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偉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 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輔助科科長楊潤貴,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計、財產及總務科代科長Fernanda Maria Córdova Lao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0/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56

    • 給予法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787,300.00(澳門幣柒拾捌萬柒仟叁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 $787,300.00(澳門幣柒拾捌萬柒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56-357

    • 給予身份證明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60,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 $260,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金碧,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徐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譚佩賢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57

    • 給予經濟局一常設基金。
    已更改 :
  • 第68/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關於調整經濟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8/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397,400.00(澳門幣叁拾玖萬柒仟肆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 $397,400.00(澳門幣叁拾玖萬柒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羅銳榮或其合法代任人。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或其合法代任人。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人事暨總務科科長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暨財產科科長 Venâncio António Velez da Rosa Xavier,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3/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58

    • 給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 $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公物管理廳廳長許燕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技術員楊向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技術輔導員張蓓妮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4/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58-359

    • 給予統計暨普查局一常設基金。
    已更改 :
  • 第7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關於調整統計暨普查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統計暨普查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 $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副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Beatriz Isabel do Rosári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余玉蘭,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59

    • 給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06,667.00(澳門幣貳拾萬零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一項金額為 $206,667.00(澳門幣貳拾萬零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李萬奴,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6/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60

    • 給予勞工暨就業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暨就業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72,0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貳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暨就業局一項金額為 $272,0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貳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孫家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 Diamantino António de Carvalh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 Aniceto Brito Gabriel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60-361

    • 給予勞工暨就業局——職業培訓中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暨就業局——職業培訓中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暨就業局——職業培訓中心一項金額為 $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孫家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 Aniceto Brito Gabriel,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文員 Diamantino António Carvalho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8/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61

    • 給予司法警察局一常設基金。
    已更改 :
  • 第49/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將撥予司法警察局的常設基金總金額調整
  •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9/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610,000.00(澳門幣陸拾壹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 $610,000.00(澳門幣陸拾壹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暨計劃廳廳長 Delana Diana Di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人事、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楊春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9/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62

    • 給予旅遊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4,4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肆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 $24,4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余淑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0/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62-363

    • 給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 $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 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Cheong Man I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 José Lam dos Santo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63

    • 給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107,700.00(澳門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 $107,700.00(澳門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張紹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Albino de Castro Ribas da Silv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產暨會計科科長 José Maria Ho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駱少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三等文員區海芝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64

    • 給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 $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 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文員張銘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高級技術員區少玫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3/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64-366

    • 分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及經濟分類04-01-05-00-0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經濟委員會”。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 8-01-0 經濟分類 04-01-05-00-0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經濟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分配;

    在經濟委員會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10/200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 8-01-0經濟分類 04-01-05-00-0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經濟委 員會”,金額為 $3,541,0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肆萬壹仟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01-00-00-00 人員 $ 2,538,000.00
    01-01-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1-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01-01-01 薪俸或服務費 $ 495,000.00
    01-01-01-02 年資獎金 $ 3,000.00
    01-01-02-00 編制以外人員
    01-01-02-01 報酬 $ 556,000.00
    01-01-05-00 臨時人員工資
    01-01-05-01 工資 $ 476,000.00
    01-01-06-00 重疊薪俸 $ 25,000.00
    01-01-07-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 35,000.00
    01-01-09-00 聖誕津貼 $ 120,000.00
    01-01-10-00 假期津貼 $ 120,000.00
    01-02-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 超時工作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 30,000.00
    01-02-05-00 出席費 $ 400,000.00
    01-02-06-00 房屋津貼 $ 50,000.00
    01-03-00-00 實物補助
    01-03-01-00 私人電話 $ 5,000.00
    01-05-00-00 社會福利金
    01-05-01-00 家庭津貼 $ 25,000.00
    01-05-02-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5,000.00
    01-06-00-00 負擔補償
    01-06-03-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01-06-03-01 啟程津貼 $ 100,000.00
    01-06-03-02 日津貼 $ 85,000.00
    01-06-03-03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8,000.00
    02-00-00-00 資產及勞務 $ 835,000.00
    02-01-00-00 耐用品
    02-01-04-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20,000.00
    02-01-07-00 辦事處設備 $ 40,000.00
    02-01-08-00 其他耐用品 $ 20,000.00
    02-02-00-00 非耐用品
    02-02-02-00 燃油及潤滑劑 $ 10,000.00
    02-02-04-00 辦事處消耗 $ 40,000.00
    02-02-07-00 其他非耐用品 $ 29,000.00
    02-03-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60,000.00
    02-03-02-00 設施之負擔
    02-03-02-01 電費 $ 30,000.00
    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 $ 70,000.00
    02-03-04-00 資產租賃 $ 6,000.00
    02-03-05-00 交通及通訊
    02-03-05-03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60,000.00
    02-03-06-00 招待費 $ 20,000.00
    02-03-07-00 廣告及宣傳 $ 30,000.00
    02-03-08-00 各項特別工作 $ 350,000.00
    02-03-09-00 未列明之負擔 $ 50,000.00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 18,000.00
    05-02-00-00 保險
    05-02-01-00 人員 $ 3,000.00
    05-02-04-00 車輛 $ 5,000.00
    05-04-00-00 雜項
    05-04-00-00-19 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之支付... $ 10,000.00
    07-00-00-00 投資 $ 150,000.00
    07-09-00-00 運輸物料 $ 150,000.00

    總開支 $ 3,541,000.00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4/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66-367

    • 給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388,884.30(澳門幣叁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叁角);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 $388,884.30(澳門幣叁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叁角)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 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助理辦公室主任 Amílcar Batista Feio;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Celeste P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 Lam Pou Iu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367

    • 給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192,206.00(澳門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零陸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 $192,206.00(澳門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零陸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伯煇;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郭小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雄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劉小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文員 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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