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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3

刊登日期:

2003.3.3

版數:

271-276

  • 核准及執行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更正 - 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三日第九期《公報》第一組的第5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35,602,000.00(澳門幣叁仟伍佰陸拾萬零貳仟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三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之經濟分類

    開支之經濟分類*

    * 請查閱:更正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五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李小平 副警務總監——黃彩冰 副警務總監,馬耀權 警務總長,黃沛華 警務總長,財政局代表 鄧世杰學士

    法規:

    第5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3

    刊登日期:

    2003.3.3

    版數:

    276-281

    • 核准及執行檢察長辦公室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檢察長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第9/1999號法律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34,102,000.00(澳門幣壹億叁仟肆佰壹拾萬零貳仟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檢察長辦公室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開支預算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檢察長 何超明

    法規:

    第5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3

    刊登日期:

    2003.3.3

    版數:

    281-283

    • 核准及執行澳門金融管理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14/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新通則。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金融管理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經營預算之預計淨差額為$87,836,900.00(澳門幣捌仟柒佰捌拾叁萬陸仟玖佰元整),而固定資產之投資預算為$8,698,300.00(澳門幣捌佰陸拾玖萬捌仟叁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經營預算

    (以澳門幣千元計)

    說明 數值
    部份 總額
    營業結餘   164,000.00
    行政收入   108,435.70
    行政開支   (143,785.60)
    1. 人員開支   97,599.10
    1.1. 機關報酬 5,733.20  
    1.2. 員工報酬 73,357.30  
    1.3. 機關開支 15,457.60  
    1.4. 合約開支 2,671.30  
    1.5. 其他人員開支 379.70  
    2. 第三者供應物品   4,423.40
    2.1. 水、電、燃料 1,689.50  
    2.2. 經常性消費物品 898.30  
    2.3. 培訓刊物及物品 586.40  
    2.4. 衛生及舒適物品 230.20  
    2.5. 宣傳及餽贈物品 123.40  
    2.6. 保養及維修材料 187.10  
    2.7. 其他第三者供應的物品 708.50  
    3. 第三者提供的服務   18,434.30
    3.1. 租金 10.00  
    3.2. 通訊 967.30  
    3.3. 出訪、停留及代表 2,700.00  
    3.4. 文化及社會活動 2,160.00  
    3.5. 刊登及出版刊物 1,236.00  
    3.6. 保養及維修 1,595.20  
    3.7. 保險 398.40  
    3.8. 專業服務 6,042.30  
    3.9. 其他第三者提供的服務 3,325.10  
    4. 不動產折舊攤分   23,328.80
    4.1. 不動產折舊 13,668.50  
    4.2. 設備折舊 8,466.90  
    4.3. 多年開支折舊 1,193.40  
    一般風險之備用金   (42,000.00)
    其他收入   2,726.80
    其他開支   (1,540.00)
    營業年度之經常項目差額   87,836.90
    營業年度之特殊項目差額   ——
    已經往營業年度之差額   ——
    營業年度之凈差額   87,836.90

    二零零三年固定資產之投資預算

    (以澳門幣千元計)

    說明 數值
    不動產 700.00
    設備 7,948.30
    現在固定資產 ——
    藝術財產 50.00

    總計

    8,698.30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委員:潘志輝、何兆基、盧文輝

    法規:

    第5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3

    刊登日期:

    2003.3.3

    版數:

    284-287

    • 核准及執行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3,376,1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柒萬陸仟壹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支出預算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於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主席:黃穗文——副主席:冼桓球 助理海關關長——秘書:鄧應銓 港務局行政暨管理廳廳長——秘書:周見靄 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委員:鍾聖心 財政局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

    法規:

    第6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3

    刊登日期:

    2003.3.3

    版數:

    287-288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6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
  • 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

    二、辦公室具項目組性質,存續期預計一年。

    三、辦公室旨在籌組、推動及統籌所有舉辦及支援是項活動的必須工作。

    四、辦公室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批示定期委任的一名協調員領導,委任批示並訂定有關報酬。

    五、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六、辦公室由實現其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經協調員建議,可透過人員隸屬部門派駐或徵用方式任用,或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任。

    七、辦公室在經濟財政司司長管轄及指導下運作。

    八、辦公室運作及舉辦是項活動所需的經費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登錄的相關項目支付。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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