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3

刊登日期:

2003.7.2

版數:

3229

  • 將一名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黃穗文學士作為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7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3

    刊登日期:

    2003.7.2

    版數:

    3229

    • 將一名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二條第三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陶永強工程師作為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法規:

    第17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3

    刊登日期:

    2003.7.2

    版數:

    3418-3420

    • 禁止第1478號決議所採取的措施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第1478(2003)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該決議已透過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1478(2003)號決議訂明從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東部夏令時間0時1分起再次將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第1343(2001)號決議第五至七段所採取關於制裁利比里亞的措施延期十二個月,該等措施之前已曾被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第1408(2002)號決議延長;第1343(2001)號決議透過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第36/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此外,第1408(2002)號決議亦已透過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第46/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除延長第1343(2001)號決議第五至七段所採取的措施外,第1478(2003)號決議在第十七段還決定從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東部夏令時間0時1分起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為期十個月,阻止原產於利比里亞的所有圓木及木材製品進入本國領土;

    此外,第1343(2001)號決議第五至七段包含不同性質的制裁措施,因此宜分開處理;

    第21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根據第1408(2002)號決議,已將第1343(2001)號決議第五及第六段所採取的措施延期;

    鑑於安全理事會將來還可延長上述制裁措施;

    又鑑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佈的第4/2002號法律所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及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佈的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到利比里亞,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尤其對應於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3601 00 00(發射藥粉)、3602 00 00(製成炸藥,發射藥粉除外)、3603(安全導火線;導爆索;打擊火帽或雷管;點火器;電雷管)、8710 00 00(坦克車與其他裝甲機動作戰用車輛及其零件,不論已否裝有武器)及第九十三章(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等所列的物品。

    二、禁止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向利比里亞國或代表該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第一款所指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三、不論鑽石是原產於利比里亞或第三國,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利比里亞進口未加工鑽石,該鑽石對應於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7102 10 00〔金剛石(鑽石),不論已否加工,但尚未鑲崁且未分選者〕、7102 21 00(工業用未加工或僅經鋸、劈或打磨者)、7102 31 00(非工業用未加工或僅經鋸、劈或打磨者)及7105 10 00〔金剛石(鑽石)之粉末〕。

    四、從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進口原產於利比里亞的所有圓木及木材製品,該圓木及木材製品對應於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第四十四章(木及木製品;木炭)及第四十五章(軟木及其製品)內所載貨物的編碼,但第四十四章所指的木炭除外。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規定不包括專供人道主義或保護用途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培訓的提供,但須事先得到根據第1343(2001)號決議第十四段規定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的許可。

    六、第一款的禁止規定尚不包括由聯合國服務人員、社會傳播媒體代表、人道和發展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臨時出口到利比里亞供其個人使用的保護性服裝,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七、以上各項禁止規定約束所有自然人或包括公共實體在內的法人,並優於任何之前已訂立的合同或已發出的准照。

    八、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維持有關制裁,本批示的禁止規定便持續生效,並在有需要時重新審議。

    九、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