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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4/200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8/2003

刊登日期:

2003.7.14

版數:

768-769

  • 修改第45/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管理學院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廢止 :
  • 第45/2000號行政命令 - 認可總址設於澳門的澳門管理學院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並核准有關章程。
  •  
    私營機構 :
  • 澳門管理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45/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管理學院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教育機構的轉換)

    由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創辦的澳門管理學院,持有私立教育機構牌照,編號為267/99,為非牟利的私立教育機構,院址為澳門上海街一百七十五號中華總商會大廈九樓。該院現轉換為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機構,院名仍為“澳門管理學院”,葡文名為“Instituto de Gestão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下稱學院),並受本章程規範。

    第二條

    (宗旨及職責)

    一、

    二、學院的職責為:

    (一)開辦管理學、會計學、財務金融學、經濟學及其他相關領域(下稱“各專業”)的高等專科學位及學士學位課程,使學生掌握“各專業”的知識及技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培養合資格的專業人才;

    (二)與同類大學或高等教育學院簽訂合作協議,合辦“各專業”的持續培訓以及專業知識更新等課程;

    (三)開展“各專業”的科研工作,獲取新知識,提高有關人員的專業素質;

    (四)促進同本地及外地“各專業”的機構的專業交流與合作;

    (五)為學生完成課程後在公共或私人機構從事“各專業”職務作好準備;

    (六)根據本地的需要提供“各專業”的課程。

    三、

    第四條

    (學術及教學指導)

    一、學院採納世界各地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鄰近地區“各專業”的特點,並配合本地的文化及實際需要,通過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向學生提供上述“各專業”的教育。

    二、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學院頒發:

    (一)“各專業”的高等專科學位及學士學位;

    (二)

    第六條

    (入讀條件)

    學院開辦課程的入讀條件是根據學院主管機關核准的規章制訂,但不影響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有關高等教育入學條件的規定的適用。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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