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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3/2003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3/2003

刊登日期:

2003.8.18

版數:

1211-1212

  • 設立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相關法規 :
  • 第20/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
  • 第23/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組成
  • 第21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若干權限授予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
  •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3/2003號行政法規

    設立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以及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設立及性質

    在日內瓦設立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辦事處在運作上直接隸屬於行政長官,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門,並享有行政自治權。

    第二條

    職責

    辦事處的職責如下:

    (一)在世界貿易組織及該組織成員中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跟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世界貿易組織範圍內簽署的多邊和諸邊協議及相關法律文件之管理和執行;

    (三)在經濟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的配合下,跟進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及其他經貿組織之關係與談判;如行政長官指定由辦事處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利益,辦事處須直接履行此職責;

    (四)向世界貿易組織及其成員宣傳及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經貿方面的形象;

    (五)致力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世界貿易組織及其成員之間的現有聯繫;

    (六)在世界貿易組織範圍內,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間的經貿關係;

    (七)收集並處理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關於世界貿易組織及其成員的所有資料;

    (八)在本身職責範圍內,開展行政長官指派的其他特別工作或計劃。

    第三條

    人員制度

    一、下列人員得在辦事處任職:

    (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有聯繫且以定期委任、臨時定期委任或《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調動方式聘任的人員;

    (二)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聘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實體及公共企業的人員;

    (三)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聘任的人員;

    (四)按現行私法規則在駐外辦事處所在地聘任的人員。

    二、辦事處人員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

    第四條

    架構及運作

    辦事處的組織架構及運作,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第五條

    負擔

    辦事處運作所帶來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用作撥予辦事處的撥款,以及由財政局專門調動的其他撥款承擔。

    第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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