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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5/200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9/2003

刊登日期:

2003.9.29

版數:

1436

  • 核准澳門基金會的標誌
被廢止 :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35/2003號行政命令

    澳門基金會的標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澳門基金會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色彩印製。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 件

    色彩說明
    A. 藍色(印刷專色Pantone 288C)
    B.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C.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65%)
    D.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30%)
    E. 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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