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3

刊登日期:

2003.10.15

版數:

5259

  • 委任一名“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20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學院 - 澳門理工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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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四)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王慧嫻學士為“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委員會委員,為期一年,由本批示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三年十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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