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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3

刊登日期:

2003.11.12

版數:

6411-6422

  • 將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梁官漢,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何玉棠;
    (三)何錦培;
    (四)吳在權;
    (五)阮子榮;
    (六)卓永生;
    (七)周亦強;
    (八)林淑源;
    (九)冼志耀;
    (十)António José de Freitas(飛安達);
    (十一)凌世豪;
    (十二)唐堅謀;
    (十三)馬有恆;
    (十四)健英陳;
    (十五)梁少佳;
    (十六)梁少培;
    (十七)梁慶球;
    (十八)梁蔭沖;
    (十九)陳潔瑛;
    (二十)黃樹森;
    (二十一)溫泉;
    (二十二)劉永誠;
    (二十三)潘志明;
    (二十四)鍾國榮;
    (二十五)顏延齡。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3

    刊登日期:

    2003.11.12

    版數:

    6442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第2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25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4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3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及(三)項。
  • 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4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二條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António José Dias Azedo(司徒民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金泉;
    (三)委員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江麗莉),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監察委員會成員獲發的每月酬勞如下:

    (一) 主席:澳門幣5,500元;
    (二) 委員:澳門幣4,500元。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3

    刊登日期:

    2003.11.12

    版數:

    6442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學士為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主任助理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呂美瑩學士為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主任助理,為期一年,可續期。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3

    刊登日期:

    2003.11.12

    版數:

    6443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碩士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君濠碩士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為期一年,可續期。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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