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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12-1713

  • 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相關法規 :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更正如下:

    中文文本第十一條第三款原文為:“禽鳥飼養場,不論其經營種類(每平方米或不足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應改為:“禽鳥飼養場,不論其經營種類(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中文文本第十八條第五款原文為 :“如更改原有圍欄專為殘障人士提供通過,則可豁免上數款所指費用”,

    應改為 :“如更改原有圍欄專為殘障人士提供通道,則可豁免上數款所指費用”;

    中文文本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原文為:“濁度福爾瑪法”,

    應改為:“濁度福爾瑪法 ”;

    中文文本第一百零三條第二十七款原文為:“鉻(mg/L Cr(VI))——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1,5二苯碳二 栾分光光度法”;

    應改為:“鉻(mg/L Cr(VI))——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1,5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葡文文本第七十四條第五款(二)項原文為:“Cada stick de mini-golge por hora”,

    應改為:“Cada stick de mini-golfe por hora”;

    葡文文本第一百零三條第七款及第十六款原文分別為:“Nitratos”及“Fósfor Total — Pelo método do cloreto estanoso”,

    應分別改為:“Nitritos”及“Fósforo Total — Pelo método do cloreto estanoso”。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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