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2/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4

刊登日期:

2004.3.3

版數:

1264

  • 給予經濟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 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 廖小明;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洪婉儀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3/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4

    刊登日期:

    2004.3.3

    版數:

    1264-1265

    • 給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5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伍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6,5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林美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助理技術員林蓮達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4

    刊登日期:

    2004.3.3

    版數:

    1265

    • 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
    相關類別 :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和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祖榮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職務,由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委任陳敬紅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職務,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4

    刊登日期:

    2004.3.3

    版數:

    1265-1266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和第八款,以及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姍桃絲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由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的960點。

    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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