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4

刊登日期:

2004.4.7

版數:

1824

  • 委任一名學士代表該辦公室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健康城市委員會”
  • 第2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學士代表該辦公室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職務
  • 第7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學士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  
    相關類別 :
  • 健康城市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王慧嫻學士代表本辦公室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職務,為期一年,由本批示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2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4

    刊登日期:

    2004.4.7

    版數:

    1824

    • 將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續任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榮恪先生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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