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7/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4

刊登日期:

2004.5.12

版數:

2658-2665

  • 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仔島,鄰近雞頸馬路,在澳門中國大酒店對面的土地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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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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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的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2,09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雞頸馬路,在澳門中國大酒店對面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建築物,以擴充該酒店的酒店業及商業業務。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11.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天發投資有限公司。

    鑒於:

    一、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6字樓,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1110(SO)號的天發投資有限公司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709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雞頸馬路,其上建有澳門中國大酒店的土地的批給所生的權利。

    二、承批公司擬興建一幢建築物,以擴充上述酒店的業務,因此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二日向運輸工務司司長呈交申請書,請求根據其遞交的利用的初步研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2,257平方米,位於上述馬路,在該酒店對面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幢作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三層高建築物,以及在第二樓層建一架空通道連接酒店。

    三、該申請已經民航局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相關部門審議。從城市規劃的角度來看,該申請已被否決,因要保護周圍的景觀和空間的使用。

    四、申請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遞交一份新的利用計劃,同樣是興建一幢三層高的建築物及設有一通道連接酒店,只是該連接通道將設於雞頸馬路下面。上述計劃獲一般性同意。

    五、由於該圖則具可行性,因此土地工務運輸局將合同擬本寄交申請公司,讓其就所訂定的條件發表意見。申請公司要求減低溢價金,因各項基礎設施的工程費用將由該公司承擔。

    六、有關申請獲部分接納,隨後制定新的合同擬本,該合同擬本獲申請公司透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上述土地的面積為2,098平方米,以字母“A”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發出的第6088/2003號地籍圖中,但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José Lopes Ricardo das Neves,已婚,居於澳門海邊馬路27號第一座2字樓“A”及Tam Kit I,未婚,居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2號“Chon Keng Un”大廈12字樓“A”,兩人均在澳門出生,以經理的身分代表天發投資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一、合同第八條款第二款1)項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17/2004號憑單,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12529),其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二、合同第九條款第一款所指的保證金已透過永亨銀行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發出,並獲甲方接納的第SBG-04/019號銀行擔保書提供。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向乙方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雞頸馬路,面積2,098(貳仟零玖拾捌)平方米,尚未於物業登記局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發出的第6088/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價值為$13,012,964.00(澳門幣壹仟叁佰零壹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整)的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建築物,以擴充澳門中國大酒店的酒店業及商業業務,其建築面積如下:

    .酒店(四星級) 4,086平方米;
    .停車場 2,093平方米;
    .綠化區 1,210平方米。

    2. 即將興建的建築物將透過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發出的第6088/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D1”及“D2”標示的地塊下興建的隧道,與澳門中國大酒店相連接,但純屬臨時許可及其使用並不賦予任何可在法庭內外行使之權利,且不可作其他用途。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繳付以下年租:

    1)在土地利用期間,繳付年租總金額$62,940.00(澳門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元整),即每平方米的批給土地為$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繳付的總金額改為$94,320.00(澳門幣玖萬肆仟叁佰貳拾元整),其計算如下:
    酒店(四星級):
    4,086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61,290.00;
    停車場:
    2,093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20,930.00;
    綠化區:
    1,210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12,100.00。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並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根據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核准的第2002A041號街道準線圖,建造以下工程:

    1)將土地騰空,並移走其上所有的建築物及物料;
    2)穩固批出土地周圍的斜坡;
    3)將公共排水網改道,以確保現有雨水網的排水功能;
    4)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發出的第6088/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1,167(壹仟壹佰陸拾柒)平方米的地塊上進行景觀整治;
    5)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面積221(貳佰貳拾壹)平方米的地塊上建造公共行人道;
    6)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D1”及“D2”標示,總面積193(壹佰玖拾叁)平方米的地塊1.0米下興建一隧道,以便行人橫過雞頸馬路。

    2. 乙方須按照土地工務運輸局和其他公共實體的技術指引,制定本條款第一款所述工程的圖則。

    3. 乙方保證對本條款第一款所述工程優質施工及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和設備,並必須由第一款 2)至5)項所述工程被臨時接收當日起計兩年內,和第一款6)項的工程在土地批給期限內,負責維修及更正所有可能出現的缺陷。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才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二款的效力,乙方必須盡快將發生的事實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13,012,964.00(澳門幣壹仟叁佰零壹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整):

    1)$228,440.00(澳門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元整),透過執行第六條款第一款4)及5)項規定的負擔,以實物方式繳付;

    2)餘款$12,784,524.00(澳門幣壹仟貳佰柒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整),以現金方式繳付如下:

    (1)$4,000,000.00(澳門幣肆佰萬元整),於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接受本合同條件的期限內繳付;
    (2)餘款$8,784,524.00(澳門幣捌佰柒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三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3,075,788.00(澳門幣叁佰零柒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6(陸)個月內繳付。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62,940.00(澳門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十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特別是溢價金方面。

    2. 鑑於土地的利用與澳門中國大酒店有功能上的連繫,因此當土地利用完成後,除非與上述酒店一併轉讓,否則如僅轉讓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須事先得到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特別是溢價金方面。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能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一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乙方須把已騰空及無帶任何負擔的土地歸還給甲方,且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4)不履行第六及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法規:

    第48/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4

    刊登日期:

    2004.5.12

    版數:

    2666-2671

    •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仔島施督憲正街,其上建有31號、33號及35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的規定,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153.4平方米,經重新量度修正為13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施督憲正街,其上建有31號、33號及35號樓宇,分別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4881號、5342號及4879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鑒於上述修改,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2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其公產,而現時批出的土地面積為136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20.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0/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玫瑰道明傳教修女會。

    鑒於:

    一、玫瑰道明傳教修女會,總址設於羅白沙街15號聖家會院,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1126號,為行政公益法人。該會是位於氹仔島施督憲正街,其上建有31號、33號及35號樓宇,分別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2冊第7頁背頁第4481號、第245頁第5342號及第6頁背頁第4879號的土地的利用權持有人,根據第58294G號登錄,該利用權以其名義登錄。

    二、上述樓宇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分別登錄於FK1冊第99頁第324號、F1冊第181頁背頁第637號及FK1冊第98頁背頁第322號。

    三、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5174/1996號地籍圖上以字母“A”及“B”標示,其中136平方米的“A”地塊用作重新利用,以興建一幢三層高作宿舍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而2平方米的“B”地塊則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其公產作公共街道。

    四、承批人透過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的申請書,以及按照土地工務運輸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作出批示,視為可予核准的建築圖則,申請修改土地的利用,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申請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開立有關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訂合同擬本,該擬本的條件已獲承批人透過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三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受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日由Norma Maria da Rosa,未婚,成年,於澳門出生,居於澳門公園街無門牌號碼“Instituto Helen Liang”,以修女會傳教士的身份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相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作出有關行為的身份和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九、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8/2004號不定期收入憑單,申請人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了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及第六條款所述的利用權價金和溢價金(收據編號9574),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合同第七條款第2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五日發出的第1/2004號存款憑單以存款繳交。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的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153.4(壹佰伍拾叁點肆)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38(壹佰叁拾捌)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施督憲正街,其上建有31號、33號及35號樓宇,分別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4881號、5342號及4879號,以乙方名義登記於該局第58294G號,以及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5174/1996號地籍圖上標示的土地;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2(貳)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價值$ 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整),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土地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 批出土地現時的面積為136(壹佰叁拾陸)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約束。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3(叁)層高樓宇。

    2. 上款所指樓宇的用途如下:

    住宅:建築面積383平方米;

    停車場:建築面積29平方米。

    3. 上款所述的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訂定為$41,200.00(澳門幣肆萬壹仟貳佰元整)。

    2.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03.00(澳門幣壹佰零叁元整)。

    3. 倘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18(壹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最高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事實,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才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有關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必須在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述的接受本合同條件的期限內,向甲方全數一次過繳付合同溢價金$200,642.00(澳門幣貳拾萬零陸佰肆拾貳元整)。

    第七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的核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繳付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後退還。

    第八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能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九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則甲方可宣告全部或部分收回該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該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五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中止。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產生以下後果:

    1)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局部被撤銷;
    2)土地全部或局部,連同土地的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一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第4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4

    刊登日期:

    2004.5.12

    版數:

    2672-2678

    • 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路?城,?仔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的土地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更正 - 第4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第4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路?城,?仔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的土地
  • 第84/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城,?仔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的土地的批給。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以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總面積38,363平方米,位於路氹城,氹仔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的土地。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13.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2004號案卷)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大中華有限公司。

    鑒於:

    一、張立群先生,離婚,職業住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十八字樓B、C及D座,以一所將成立之公司名義,透過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提交的申請書,申請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路環與氹仔之間(路氹城),鄰近西堤圓形地的土地,以便根據所附同的利用計劃書,發展一項具旅遊與娛樂性質的計劃。

    二、建設發展辦公室分析該申請後,認為該計劃可與路氹城總藍圖的功能及用途兼容,在鄰近河流建造一個具有相當多的活動空間的娛樂休憩區,當中包括露天劇院,將有助吸引本地居民及遊客的到來。

    三、建設發展辦公室就批給條件,特別是溢價金方面發表意見。其結論是批給的溢價金應以預計利潤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稱為計算溢價金的要素R),這主要是考慮到該項目的社會經濟價值,其對拓展旅遊業和城區發展的重要性,可直接或間接地創造就業職位,以及之前類似情況所採用的計算溢價金標準。

    四、行政長官同意建設發展辦公室的意見,隨後將案卷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繼續往後程序。

    五、經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將合同擬本送交申請人。申請人以其名義及已成立的大中華有限公司總經理身分,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申請引入一些修改,尤其有關土地的面積及將土地分為兩塊已界定的地段,將其中一塊地段用作商業、停車場及空地,而另一塊則用作燃料供應站,並申請以上述公司總經理及大股東身分替代在案卷中的一方。

    六、然而,申請人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以上述身分,表示同意有關載於合同擬本的土地面積,並重申將土地劃分為兩幅地段及替代在該案卷中的一方的申請。並於隨後呈交土地利用計劃的相應更改部分。

    七、經建設發展辦公室贊同後,發出新的合同擬本,大中華有限公司透過二零零四年一月九日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上述公司總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十八字樓B、C及D座,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6943號。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將填海的土地由兩塊面積分別為36,640平方米及1,723平方米的地段組成,並以字母“A1”及“A2”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5284/1996號地籍圖中,但未標示於物業登記局。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大中華有限公司,其透過張立群先生以總經理身分及代表該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有關人士的身分和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二、合同第九條款 l)項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25/2004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20417)。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乙方一幅位於氹仔南部遊艇碼頭,毗鄰西堤圓形地,面積38,363(叁萬捌仟叁佰陸拾叁)平方米,沒有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待填海土地。該土地分割成兩幅面積分別為36,640(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及1,723(壹仟柒佰貳拾叁)平方米,價值分別為$16,300,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叁拾萬元整)及$5,300,000.00(澳門幣伍佰叁拾萬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5284/199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標示的地段。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5284/199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標示的地段,將用作興建一個商業及娛樂區,其建築面積如下:

    *商業 7,200平方米;
    *停車場 2,500平方米;
    *室外範圍 26,940平方米。

    2. 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A2”標示的地段,將用作興建一燃料供應站,其建築面積為1,723(壹仟柒佰貳拾叁)平方米。

    3. 土地的利用應遵照由乙方編製及遞交,並由甲方核准的利用計劃內所訂定的條件。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每年繳付總金額$454,090.00(澳門幣肆拾伍萬肆仟零玖拾元整)的地租,其說明如下:

    1)商業面積:
    7,200平方米 x 15.00元/平方米 108,000.00元;
    2)燃料供應站面積:
    1,723平方米 x 30.00元/平方米 51,690.00元;
    3)停車場面積:
    2,500平方米 x 10.00元/平方米 25,000.00元;
    4)室外範圍:
    26,940平方米 x 10.00元/平方米 269,400.00元。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內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利用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由乙方遞交並由甲方審議有關圖則所需的期限。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5284/1996號地籍圖上以字母“A1”、“A2”及“B”標示的地塊進行填海工程。
    2)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內興建基礎設施,尤其是一段VU3.4馬路及其延伸至毗鄰蓮花大橋的海濱圓形地的路面鋪設、行車道、停車場及雨水排放網絡的工程。

    2. 乙方須按照建設發展辦公室要求的技術規格制定上款所述“B”地塊工程的圖則,並在建設發展辦公室審批後進行施工。

    3. 乙方須透過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交保證金$2,004,000.00(澳門幣貳佰萬零肆仟元整),作為保證履行第1款所述的義務,尤其是有關“B”地塊的優質施工及選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及設備,並在工程臨時接收當日起計2(貳)年期限內,負責維修及更正在該等期間出現的缺陷。有關保證金將於上述期限屆滿後發還。

    4. 土地利用的建築使用准照僅在完成第1款2)項所指工程,以及繳交上款所述保證金後方可發出。

    第七條款——用作填海的物料

    除可採用從該工地挖取的泥土外,填海所需的物料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或在甲方事先指定的地方取得。

    第八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倘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最高可達$5,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情況時,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才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有關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額$21,600,000.00(澳門幣貳仟壹佰陸拾萬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在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聲明是否接受本合同條件的期限內,以現金繳付方式一次過支付$1,56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整)。

    2)餘款$20,040,000.00(澳門幣貳仟零肆萬元整),將以興建第六條款第1款所指的基礎設施,以實物方式繳付。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保證金$454,090.00(澳門幣肆拾伍萬肆仟零玖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基於本批給的性質,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得到甲方的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款約束。

    2.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時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自願性抵押。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所有的協助和工具,使其能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八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修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該幅土地連同其上所有的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倘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違反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衍生的情況轉讓;
    4)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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