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19/2004

刊登日期:

2004.5.12

版數:

2654

  • 在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有關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萄牙共和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生效的第27/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相關法規 :
  • 第27/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就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萄牙共和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之生效,以換文方式完成使協定生效所要求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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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財政 - 國際法 - 其他 - 財政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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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鑒於在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有關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萄牙共和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生效的第27/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第一段原文為:“……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和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相互作出通知,……”

    應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和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相互作出通知,……”;

    第二段原文為:“……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七日對雙方生效。”

    應改為:“……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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