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4

刊登日期:

2004.11.17

版數:

788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A1課室樓及行人天橋”工程合同的簽署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CECC (Macau) 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Engenharia Civil China, Limitada簽訂「澳門大學A1課室樓及行人天橋」工程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法規:

    第12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4

    刊登日期:

    2004.11.17

    版數:

    7887-7893

    •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塔石街及厚望街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1,062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86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塔石街,其上建有65及67號樓宇及厚望街,其上建有70及72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受第160/SATOP/97號批示規範。

    二、鑒於上述修改,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上指土地中一幅面積87平方米的地塊的利用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其公產,因此,批給土地的面積現為776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200.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0/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新厚福建築置業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160/SATOP/97號批示,對以長期租借制度批予新厚福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的一幅經修正後總面積為86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塔石街,其上建有65及67號樓宇及厚望街,其上建有70及72號樓宇的土地的修改批給合同作出規範。上指公司總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1及2字樓,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1130(SO)號。

    二、根據上述合同第二條款和第四條款的規定,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10層高樓宇,其中3層為地庫,總利用期限為30個月,因此該利用應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六日完成。

    三、鑒於承批公司表示需騰空在該土地上的建築物,為此,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三日作出批示,將該期限延長多30個月,即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且不科處罰款。

    四、由於修改了該地點既定的城市規劃條件,尤其是樓宇高度方面,承批公司隨後呈交了一份新利用的初步研究。該研究得到文化局的同意,而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作出批示確認該意見。

    五、因此,土地工務運輸局展開受第160/SATOP/97號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的修改程序,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根據承批公司提交的該份經修改計劃內所擬定的新利用,制定相關的合同擬本。上述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條件。

    六、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呈交的申請書,請求以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第16/2004號行政法規規定的數值,重新計算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寄出的合同擬本所訂定的附加溢價金。

    七、經考慮就引用上述法規所發出的法律意見後,制定了一份新修改的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八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上述土地的面積為863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4冊第63頁第6410號及B45冊第79頁背頁第20652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四日發出的第3592/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

    十一、上述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2冊第68頁第949號,而利用權則以承批公司名義登錄於G35M冊第238頁第7591號。

    十二、按照對該處所訂定的街道準線,在上指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為87平方米的地塊,將被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因此現批出土地的面積為776平方米。

    十三、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Ho, Hoi Leng Cristina或Hoi Leng Ho又名Cristina Ho,未婚,澳門出生,居於澳門木橋街52號地下,以新厚福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董事身分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三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作出有關行為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四、因調整合同第三條款第二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而產生的差額及第三條款所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發出的第182/2004號憑單,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69496),其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十五、合同第七條款第二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由土地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發出的第9/2004號存款憑單,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六日在大西洋銀行以現金存款繳付。存款憑單存檔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

    1. 鑒於修改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核准的第95A087號街道準線圖上所訂定的城市規劃條件,甲方批准透過本合同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863(捌佰陸拾叁)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塔石街其上建有65及67號樓宇及厚望街,其上建有70及72號樓宇的土地經修改的批給合同。該土地受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60/SATOP/97號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6410號和第20652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四日發出的第3592/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上述地籍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 基於上款所述,並根據被視為可予核准的圖則,上述合同的第一、第二、第三及第七條款修改如下: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的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1,062(壹仟零陸拾貳)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863(捌佰陸拾叁)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塔石街,其上建有65及67號樓宇及厚望街,其上建有70及72號樓宇,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6410和第20652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該局第7591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四日發出的第3592/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土地的批給。

    2) 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87(捌拾柒)平方米的地塊的利用權脫離上項所指的土地並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

    2. 現批出土地的面積為776(柒佰柒拾陸)平方米,在上述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23(貳拾叁)層的樓宇。

    2. 上款所指樓宇的用途如下:

    商業面積:437平方米;
    住宅面積:9,268平方米;
    停車場面積:3,133平方米。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1,044,520.00(澳門幣壹佰零肆萬肆仟伍佰貳拾元整)。

    2. 因調整利用權價金而衍生的差額$333,720.00(澳門幣拾叁萬叁仟柒佰貳拾元整),須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在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 2,611.00(澳門幣貳仟陸佰壹拾壹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七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情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保證金$ 80,000.00(澳門幣捌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二條

    土地的利用期限為30(叁拾)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第三條

    乙方除須繳付第160/SATOP/97號批示第六條款所訂定的款項$5,624,127.00(澳門幣伍佰陸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整)外,由於是次修改,還須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在接受本合同條件時,一次性全數繳付$1,224,431.00(澳門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肆佰叁拾壹元整)。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法規:

    第121/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4

    刊登日期:

    2004.11.17

    版數:

    789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協調二零零五年東亞運動會體育場地設施的計劃、設計及興建工作小組協調員,作為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建造工程——第四期”的施工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1/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協調二零零五年東亞運動會體育場地設施的計劃、設計及興建工作小組協調員賈利安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明輝——中建合作經營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建造工程——第四期」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