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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005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2005

刊登日期:

2005.1.10

版數:

12

  •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幸運博彩經營地點增設三間兌換櫃檯。
被廢止 :
  • 第20/2012號行政命令 -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九個兌換櫃檯。
  •  
    相關法規 :
  • 第39/97/M號法令 - 訂定新匯兌制度之大綱——廢止十一月二十日第80/89/M號法令。
  • 第15/2004號行政命令 -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獲許可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幸運博彩經營地點設立四間兌換櫃台
  • 第33/2004號行政命令 -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 Venetian Macau, S.A.”) 獲許可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幸運博彩經營場所增設三間兌換櫃檯
  • 第3/2005號行政命令 -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幸運博彩經營地點增設三間兌換櫃檯。
  •  
    相關類別 :
  • 兌換店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2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3/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獲許可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幸運博彩經營地點,除第15/2004號行政命令第33/2004號行政命令許可經營的七間兌換櫃檯外,經營增設的三間兌換櫃檯。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二零零五年一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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