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5

刊登日期:

2005.1.17

版數:

19

  • 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所指公共實體2005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
相關法規 :
  •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事宜的補足規定。
  •  
    相關類別 :
  • 政府車輛 - 財政局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所指公共實體2005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如下:

    (一) 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c.c. 840公升
    (2)汽缸容積1,301c.c.至1,600c.c. 1,440公升
    (3)汽缸容積1,600c.c.以上 1,500公升

    (二) 用作運送人員或貨物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1,020公升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1,440公升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1,728公升
    (4)輕型摩托車 192公升
    (5)重型摩托車 264公升

    (三) 用作調查或巡邏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1,080公升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1,440公升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1,800公升
    (4)輕型摩托車 144公升
    (5)重型摩托車 480公升

    二、上款(一)項訂定的限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的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三、用作往返澳門與氹仔、澳門與路環的車輛,其燃料消耗量上限分別為第一款所定上限的兩倍及三倍。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5

    刊登日期:

    2005.1.17

    版數:

    20-22

    • 核准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
    被廢止 :
  • 第42/2020號行政法規 -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  
    廢止 :
  • 第238/GM/99號批示 - 核准《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71/99/M號法令 - 核准《核數師通則》──若干廢止。
  • 第72/99/M號法令 - 核准《會計師通則》。
  • 第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
  • 第32/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任命“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
  • 第79/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
  • 第68/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
  • 第65/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
  • 第98/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核數師及會計師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2/2020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一日第71/99/M號法令第二條和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

    二、廢止十一月一日第238/GM/99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

    第一條

    權限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隸屬於財政局局長下運作,主要權限有:

    (一)決議自然人或法人提出成為註冊核數師或會計師的申請;

    (二)建議行政長官中止或取消註冊,如屬此情況,提起有 關的紀律程序;

    (三)評估申請人的專業知識及進行甄別試;

    (四)編製核數師、核數師公司、會計師及會計師公司的名 單及清單;

    (五)訂定平常及特別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六)對核數師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事宜提出意見;

    (七)有需要時要求財政局、專業團體及學術機構提供不屬於委員會成員的專業人員。

    第二條

    組成

    一、委員會由九名成員組成,其中主席一名、正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各四名,在財政局、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人員中任命。

    二、委員會主席、正選和候補委員由財政局局長聽取專業團體及學術機構意見後向行政長官提議,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為期一年。

    第三條

    委員會主席的權限

    委員會主席的權限為:

    (一)召集委員會的平常及特別會議;

    (二)向行政長官建議指派委員會正選或候補委員,負責提 起根據《核數師通則》第八十六條和隨後條款及《會計師通則》第六十五條和隨後條款的規定可能施以制裁的紀律程序;

    (三)指派委員會正選或候補委員組成作出本規章第一條(三)項所指行為的典試委員會;

    (四)建議財政局局長指派該局兩名人員擔任秘書及法律顧問;

    (五)有需要時建議財政局局長向委員會增派協助人員,尤 其是財政局以外的專業人士。

    第四條

    會議

    委員會須在平常及特別會議中進行決議。

    第五條

    平常會議

    平常會議每十五天在事先決定的地點舉行一次。

    第六條

    特別會議

    特別會議在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提出,或經委員會其他成員提議,由主席或其代任人召集舉行。

    第七條

    決議的方式

    一、委員會須由主席或其代任人,以及至少兩名委員出席決議。

    二、決議採用簡單多數票方式決定,主席可投決定票。

    三、決議須載入會議記錄,由出席成員簽署。

    第八條

    名單及清單的製作

    一、核數師及會計師名單是以註冊年期排序及分成兩部份,一為個人名義註冊,載有姓名及職業住所;另一為公司名義註冊,載有商號或公司名稱及其住所。名單資料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參考期限。

    二、每季末須製作一份載有中止或取消註冊、恢復註冊及於此期間獲批准註冊的核數師及會計師的清單。

    三、第一款所指的名單須最遲在其所屬年份翌年二月底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四、第二款所指的清單須最遲在其所屬的季度翌月底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九條

    報酬

    一、委員會主席及其餘成員收取每月報酬。

    二、委員會主席可收取相當於公務員薪酬索引表的一百一十點,其餘成員為九十點。

    三、秘書和法律顧問以及其他向委員會提供協助的專業人士,收取與委員會委員相同的報酬。

    四、各候補成員可根據實際代任情況,收取相應的報酬,但擔任第三條(二)項及(三)項所指職務時,可獲得雙倍相應報酬。

    五、報酬金額按照公務員薪酬增加的百分比調整。

    六、在第一條(七)項所指情況下,應得報酬按第三款的規定計算。

    法規:

    第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5

    刊登日期:

    2005.1.17

    版數:

    23

    • 訂定十一月一日第71/99/M號法令和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內規定行為,以及由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作出一般行為的應付費用。
    被廢止 :
  • 第20/2020號法律 - 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
  •  
    廢止 :
  • 第391/99/M號訓令 - 訂定十一月一日第71/99/M號法令內所指行為之應付費用。
  • 第392/99/M號訓令 - 訂定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內所指行為之應付費用。
  •  
    相關法規 :
  • 第71/99/M號法令 - 核准《核數師通則》──若干廢止。
  • 第72/99/M號法令 - 核准《會計師通則》。
  •  
    相關類別 :
  • 核數師及會計師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20號法律 廢止

    第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一日第71/99/M號法令核准的《核數師通則》第十九條第二款及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核准的《會計師通則》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一月一日第71/99/M號法令和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內規定行為,以及由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作出一般行為的應付費用均載於本批示的附表內,該附表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除上款規定的費用外,尚須對每個情況附加應收的印花稅。

    三、廢止十一月一日第391/99/M號訓令和第392/99/M號訓令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表

    費用
    行為 金額
    (澳門幣)
    參加實習 500.00
    報名參加考核試 100.00
    參加考核試(每科) 200.00
    參加特別考核試(每科) 400.00
    註冊 500.00
    簽發/補領專業執照(核數師) 1,000.00
    簽發/補領專業執照(會計師) 750.00
    簽發/補領/續期專業證(核數師) 1,000.00
    簽發/補領/續期專業證(會計師) 750.00
    同意公司名稱聲明書(核數師) 2,000.00
    同意公司名稱聲明書(會計師) 1,500.00
    從事專業工作證明 135.00
    簽發其他證明書(每份) 50.00
    其他沒有特別指定的行為 50.00

    法規:

    第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5

    刊登日期:

    2005.1.17

    版數:

    24

    • 許可訂立“開展澳門固體垃圾焚化中心設備擴容和現代化的綜合管理服務,包括設計、工程管理和營運及保養附加服務”工作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12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執行「開展澳門固體垃圾焚化中心設備擴容和現代化的綜合管理服務,包括設計、工程管理和營運及保養附加服務」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訂立「開展澳門固體垃圾焚化中心設備擴容和現代化的綜合管理服務,包括設計、工程管理和營運及保養附加服務」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61,800,000.00(澳門幣壹億陸仟壹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78,070,000.00
    2006年 $ 28,600,000.00
    2007年 $ 29,590,000.00
    2008年 $ 20,700,000.00
    2009年 $ 4,84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9、次項目8.044.052.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 ] >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