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44

  • 訂定由第85/2003號及第52/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任命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其職務維持至該委員會二零零五年的成員任命為止。
被廢止 :
  • 第32/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任命“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
  •  
    相關法規 :
  • 第238/GM/99號批示 - 核准《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
  • 第8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任命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
  • 第52/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任命“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
  • 第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
  • 第11/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定由第85/2003號及第52/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任命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其職務維持至該委員會二零零五年的成員任命為止。
  •  
    相關類別 :
  • 核數師及會計師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2/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11/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十一月一日第238/GM/99號批示核准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由第85/2003號第52/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任命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其職務維持至該委員會二零零五年的成員任命為止。

    二、追認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在其權限範圍內所作的所有行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2/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44-546

    • 分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5,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款項。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5,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款項作出分配;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12/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5,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金額為$8,848,600.00(澳門幣捌佰捌拾肆萬捌仟陸佰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01-00-00-00 人員 $ 4,265,820.00
    01-01-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1-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01-01-01 薪俸或服務費 $ 576,000.00
    01-01-01-02 年資獎金 $ 27,360.00
    01-01-03-00 各類人員報酬    
    01-01-03-01 報酬 $ 1,743,000.00
    01-01-03-02 年資獎金 $ 2,280.00
    01-01-06-00 重疊薪俸 $ 821,000.00
    01-01-07-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 30,000.00
    01-01-09-00 聖誕津貼 $ 208,750.00
    01-01-10-00 假期津貼 $ 193,250.00
    01-02-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 超時工作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 150,000.00
    01-02-05-00 出席費 $ 30,000.00
    01-02-06-00 房屋津貼 $ 150,000.00
    01-02-10-00 各項補助——現金 $ 50,000.00
    01-03-00-00 實物補助    
    01-03-01-00 私人電話 $ 5,000.00
    01-05-00-00 社會福利金    
    01-05-01-00 家庭津貼 $ 47,180.00
    01-05-02-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20,000.00
    01-06-00-00 負擔補償    
    01-06-02-00 服裝及個人用品——負擔補償 $ 12,000.00
    01-06-03-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01-06-03-01 啟程津貼 $ 20,000.00
    01-06-03-02 日津貼 $ 150,000.00
    01-06-03-03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30,000.00
    02-00-00-00 資產及勞務 $ 4,362,280.00
    02-01-00-00 耐用品    
    02-01-04-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30,000.00
    02-01-07-00 辦事處設備 $ 128,000.00
    02-01-08-00 其他耐用品 $ 50,000.00
    02-02-00-00 非耐用品    
    02-02-02-00 燃油及潤滑劑 $ 20,000.00
    02-02-04-00 辦事處消耗 $ 120,000.00
    02-02-07-00 其他非耐用品 $ 30,000.00
    02-03-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100,000.00
    02-03-02-00 設施之負擔    
    02-03-02-01 電費 $ 153,280.00
    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 $ 222,000.00
    02-03-03-00 衛生負擔 $ 12,000.00
    02-03-05-00 交通及通訊    
    02-03-05-03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149,000.00
    02-03-06-00 招待費 $ 120,000.00
    02-03-07-00 廣告及宣傳 $ 50,000.00
    02-03-08-00 各項特別工作 $ 360,000.00
    02-03-09-00 未列明之負擔    
    02-03-09-00-02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之費用 $ 2,768,000.00
    02-03-09-00-03 其他未列明之負擔 $ 50,000.00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 40,500.00
    05-02-00-00 保險    
    05-02-01-00 人員 $ 10,000.00
    05-02-02-00 物料 $ 5,000.00
    05-02-03-00 不動產 $ 5,000.00
    05-02-04-00 車輛 $ 12,500.00
    05-04-00-00 雜項    
    05-04-00-00-19 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之支付 $ 8,0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 投資 $ 180,000.00
    07-09-00-00 運輸物料 $ 180,000.00
      總開支 $ 8,848,600.00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3/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46-547

    • 給予新聞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46,550.00(澳門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伍拾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346,550.00(澳門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謝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文員郭雪貞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4/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47

    • 給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8,5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捌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288,5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捌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李萬奴,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余敬方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5/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47-548

    • 給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8,8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28,8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張紹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劉麗群;

    委員:會計暨財產科科長 José Maria Ho;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駱少英;

    候補委員:二等文員區海芝。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6/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48-549

    • 給予警察總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5,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伍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265,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白英偉;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趙汝民;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陳思敏;

    候補委員:高級警員譚景華;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林小番;

    候補委員:二等文員Alexandre Morais Hoi。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7/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49

    • 給予旅遊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9,000.00(澳門幣伍萬玖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59,000.00(澳門幣伍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余淑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49-550

    • 給予司法警察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752,000.00(澳門幣柒拾伍萬貳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752,000.00(澳門幣柒拾伍萬貳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暨計劃廳廳長杜淑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人事、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楊春麗代任;

    委員:人事、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楊春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一等高級技術員高麗娟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9/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50-551

    • 給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 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會計科科長José Tomás Cardoso das Neves;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黃忠。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0/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51

    • 給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13,928.00(澳門幣肆拾壹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13,928.00(澳門幣肆拾壹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 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Celeste Pon;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林寶儀;

    候補委員:特級助理技術員 Anabel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Granados。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1/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51-552

    • 給予法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57,800.00(澳門幣伍拾伍萬柒仟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557,800.00(澳門幣伍拾伍萬柒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2/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52-553

    • 給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45,0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伍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345,0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張銘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高級技術員區少玫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3/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53

    • 給予經濟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8,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捌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238,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蘇添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伍珍華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Venâncio António Velez da Rosa Xavier,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萬燕梅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4/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53-554

    • 給予身份證明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20,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220,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金碧,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徐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尹潔琳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5/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54-555

    • 給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24,143.00(澳門幣叁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24,143.00(澳門幣叁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伯煇,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郭小麗,或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雄;

    委員:一等技術員鄧美珍,或二等文員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6/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55

    • 給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技術員楊向明;

    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技術輔導員張蓓妮;

    候補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技術輔導員梁靜。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7/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55-556

    • 給予財政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4,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肆仟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84,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莊綺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56

    • 給予統計暨普查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統計暨普查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1,3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121,3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副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鄺碧芳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eatriz Isabel do Rosári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梁鴻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9/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57

    • 給予行政暨公職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29,100.00(澳門幣伍拾貳萬玖仟壹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金額為$529,100.00(澳門幣伍拾貳萬玖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偉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及總務科科長吳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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