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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5

刊登日期:

2005.2.21

版數:

187-193

  • 修改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英文學士學位課程之名稱為“文學士學位課程——英語專業”,並核准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 第18/96/M號訓令 - 核准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領域之學士學位課程之學習計劃以及有關之學術、教學組織——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大學 - 高等教育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為使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英文學士學位課程(一般課程)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求;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二月五日第18/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英文學士學位課程 (一般課程)之名稱為文學士學位課程—英語專業。

    二、核准文學士學位課程—英語專業之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04/2005學年起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須按照由二月五日第18/96/M號訓令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

    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一

    文學士學位課程——英語專業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英語

    二、課程之正常期限:四學年

    三、完成課程所需之最少總學分數: 144學分及所有科目成績合格

    四、授課語言:英文

    附件二

    文學士學位課程——英語專業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一年級      
    學術英語與學習技巧I 必修 3 3
    學術英語與學習技巧II " 3 3
    語言學導論:理論與實踐I " 3 3
    語言學導論:理論與實踐II " 3 3
    文學導論與寫作I " 3 3
    文學導論與寫作II " 3 3
    文化研究導論 " 3 3
    傳意I:人際和小社群傳意 " 3 3
    傳意技術I " 3 3
    傳意技術II " 3 3
    兩門計量方法科目(1) " 3* 6
           
    二年級      
    學術寫作 " 3 3
    演講 " 3 3
    西方文化導論I " 3 3
    西方文化導論II " 3 3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擇其中一組選修科:
    1)英語描述:語音及音系學I及II
    2)應用語言學I(語言學習)及應用語言學II(語言教學理論與實踐)
    選修 3* 6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擇其中一組選修科:
    1)英語文學總覽I及II
    2)戲劇導論I及II
    選修 3* 6
    學生須從二年級選修科目表兩個範疇中選修兩門科目 " 3* 6
    兩門選修科目(2) " 3* 6
           
    三年級      
    研究、寫作與簡報技巧專題講座I 必修 3 3
    研究、寫作與簡報技巧專題講座II " 3 3
    學生須從三年級選修科目表兩個範疇中選修四門科目 選修 3* 12
    學生須從三年級選修科目表中選修四門科目 " 3* 12
    兩門選修科目(2) " 3* 6
           
    四年級      
    高級研究、寫作與簡報技巧專題講座I 必修 3 3
    高級研究、寫作與簡報技巧專題講座II " 3 3
    學生須從四年級選修科目表一個範疇中選修四門科目 選修 3* 12
    學生須從四年級選修科目表中選修四門科目 " 3* 12
    兩門選修科目(2) " 3* 6

    * 每一科目的每週學時。

    二年級選修科目表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語言學範疇      
    語言形態學 選修 3 3
    詞匯學 " 3 3
           
    文化與翻譯範疇      
    電影導論 " 3 3
    電影研究 " 3 3
    翻譯語言學 " 3 3
    翻譯理論與實踐入門 " 3 3

    三年級選修科目表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語言學範疇      
    社會語言學I 選修 3 3
    社會語言學II " 3 3
    英語描述:文法I " 3 3
    英語描述:文法II " 3 3
    語義學 " 3 3
    語言心理學 " 3 3
    音系學理論 " 3 3
           
    文學範疇      
    二十世紀及當代英語文學I " 3 3
    二十世紀及當代英語文學II " 3 3
    兒童文學導論 " 3 3
    兒童文學經典 " 3 3
    文學中的社會課題 " 3 3
    浪漫主義 " 3 3
    維多利亞文學 " 3 3
           
    文化與翻譯範疇      
    新聞翻譯 " 3 3
    文學、商業與科技翻譯 " 3 3
    讀文學作品學英語I:短篇故事 " 3 3
    與散文 " 3 3
    讀文學作品學英語II:詩歌 " 3 3
    中西文學比較I " 3 3
    中西文學比較II " 3 3
    經典著作與神話I " 3 3
    經典著作與神話II " 3 3
    澳門民俗研究 " 3 3

    四年級選修科目表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語言學範疇      
    雙語研究 選修 3 3
    語段分析 " 3 3
    實用語言學 " 3 3
    語言比較研究 " 3 3
    語言發展過程研究 " 3 3
    語言與性別 " 3 3
    句法理論I " 3 3
    句法理論II " 3 3
    語言學專題I " 3 3
    語言學專題II " 3 3
    畢業論文I " 3 3
    畢業論文II " 3 3
           
    文學範疇      
    莎士比亞I " 3 3
    莎士比亞II " 3 3
    文學創作I " 3 3
    文學創作II " 3 3
    英國的文藝復興 " 3 3
    英語小說I " 3 3
    英語小說II " 3 3
    性別與文學 " 3 3
    後殖民地文學 " 3 3
    文學專題I " 3 3
    文學專題II " 3 3
    畢業論文I " 3 3
    畢業論文II " 3 3
           
    文化與翻譯範疇      
    中英連續傳譯 " 3 3
    中英同聲傳譯 " 3 3
    文化比較研究 " 3 3
    思想與文化發展史I " 3 3
    思想與文化發展史II " 3 3
    澳門解讀 " 3 3
    文化研究專題I " 3 3
    文化研究專題II " 3 3
    翻譯專題I " 3 3
    翻譯專題II " 3 3
    畢業論文I " 3 3
    畢業論文II " 3 3

    註:(1) 學生可選讀由澳門大學其他學士學位課程所提供的科目。

    (2) 學生可選讀本課程所提供的選修科目或澳門大學其他學士學位課程所提供的科目。

    法規:

    第1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5

    刊登日期:

    2005.2.21

    版數:

    194-198

    • 核准由“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發出的以證明完成由中心提供的及中心與合作機構提供的課程的證書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20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
  • 第1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由“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發出的以證明完成由中心提供的及中心與合作機構提供的課程的證書式樣。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培訓課程 - 澳門旅遊學院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20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及第三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中所載的由“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發出的以證明完成由中心提供的及中心與合作機構提供的課程的證書式樣。

    二、第一款所指的證書以A4紙規格印制。

    三、上述證書經有關實體簽署,並須以中心鋼印加以認證。

    二零零五年二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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