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57/76號訓令

公報編號:

10/1976

刊登日期:

1976.3.8

版數:

309

  • 核准澳門正剛會章程。
相關法規 :
  • 第57/76號訓令 - 核准澳門正剛會章程。
  • 第294/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三月八日第57/76號訓令之中譯本。
  •  
    相關類別 :
  • 社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57/76號訓令

    三月八日

    鑑於《澳門正剛館章程》已呈交本政府核准;

    澳門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

    獨一條

    核准《澳門正剛館章程》,此章程為本訓令組成部分,並送予省體育委員會主席簽名。

    一九七六年三月六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李安道


    澳門正剛館

    章程

    一、名稱、住所及聯繫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澳門正剛館(葡文縮寫為AKSM)”,法人住所須設在澳門。澳門正剛館為總住所設在日本兵庫縣Himegi之“全日本正剛館(英文縮寫為SAJKA)”之分支機構。

    二、宗旨

    第二條

    澳門正剛館為一武術機構,除在本身住所維持教授及進修空手道外,尚具備下列宗旨:

    a)將空手道視為自衛術及運動,促進會員之間練習空手道並將之發展;

    b)設立分教處,以便會員能在本會總教練所帶領之經全日本正剛館或澳門正剛館指定之一名或多名教練指導下學習及練習空手道;

    c) 促進會員及其家人間之體育、康樂及文化活動;

    d) 協助並參與應有關正式機構承認之籌辦組織所邀請 之空手道國際交流活動及國際比賽;

    e) 經適當許可後加入國際性空手道組織,尤其是“空手道組織世界聯盟”及“空手道組織亞太聯盟”。

    三、會員

    第三條

    本會會員分為:

    a) 名譽會員——曾為本會或空手道作出重要工作或特殊貢獻且經大會認為應授予名譽會員稱號予以表揚者;

    b)實際會員

    1. 受訓會員——實際參加本會會館及分教處舉辦之空手道訓練及學習,或實際參加由本會推動之與空手道有關之其他活動之會員;

    2. 一般會員——不參加空手道訓練及學習,但願意成為會員以便參與由本會推動之體育、康樂及文化活動之會員。

    第四條

    實際會員之接納,須透過將由任一已登記之實際會員簽名之推薦信送交理事會決議之方式為之;該推薦信應填寫在本會提供之表格上,並須載明被推薦人之全名、年齡、出生地、職業及地址,並由其簽名。

    獨一附段 如被推薦人未滿二十一歲,則有關表格須附同其父母或教育監護人之許可。

    第五條

    成為實際會員之條件為:

    a)品德良好;

    b)如屬受訓會員,則應具備所需之強健體魄;

    c)如未滿二十一歲,則須經父母或教育監護人之許可;

    d)年滿八歲。

    第六條

    如申請人已達到空手道某個段數,則有關會員之接納須遵守下列規則:

    a) 如空手道段數為全日本正剛館所承認之協會或會館給予,則申請人得獲接納成為受訓會員並獲許可維持該段數,但須儘快接受一次考試;

    b) 如空手道段數為未獲全日本正剛館承認之協會或會館給予,則申請人僅得獲接納成為受訓會員,但不具任何段數。

    第七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則須經理事會決議取消會員資格:

    a) 不繳納應付之會費超過六個月,但有合理解釋且經理事會適當接受者除外;

    獨一附段 根據a項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者,得 再次申請成為會員,但須繳納所欠之會 費。

    b) 因犯不名譽罪或違反一般法而被法院判罪;

    c) 曾作出可能影響全日本正剛館或本會良好名聲及破壞該等機構之名譽及利益之行為;

    d) 引起全日本正剛館或本會之會員間之誤解或衝突,或散佈針對兩會之宣傳從而造成其內部不團結;

    e) 未經全日本正剛館或澳門正剛館透過其總教練給予之必要許可而開辦一個或多個教授空手道之場所。

    四、實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

    一般權利:

    a)參加本會之大會會議並在會議上表決;

    b) 選舉及被選舉擔任管理機關之職務,以及被任命擔任應由實際會員擔任之任何職務或被任命在正式機構或國際機構內代表本會;

    c) 受訓會員得參加訓練及段數考試,但須具有段數考試所需之資格;

    d)提交接納新會員之推薦信;

    e)享受本會向會員提供之一切福利;

    f) 申請脫離本會不再成為會員;

    g) 對認為有損其利益或本會名聲及名譽之行為,提出異議;

    h) 持有理事會發出之經本會採用之鋼印認證之會員證。會員證不得轉讓,倘其持有人不再隸屬本會或無參加本會活動超過一年,則有關會員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

    一般義務:

    a)定期繳納應繳之會費並支付所有法定負擔;

    b) 遵守本章程、本會管理機關之決議及決定,以及現行規章;

    c) 為全日本正剛館、澳門正剛館及整體空手道等之發展及名譽作出貢獻;

    d) 將獲悉之可能影響本會利益之事實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以及將更改地址之事宜直接通知秘書;

    e) 將損害本會利益之行為,尤其在獲悉任何會員未經許可而開辦一個或多個教授空手道之場所又或將空手道用於與武術、自衛或本章程精神相反之用途時,立即通知理事會;

    f) 如擬中止參加本會活動超過三個月,尤其是中止訓練,須通知理事會。

    五、會費、訓練及考試之費用

    第十條

    所有會員必須繳納按照本章程訂定之月費。

    第十一條

    除月費外,受訓會員尚須繳納訓練費。如申請暫時中止訓練,則僅須繳納月費。

    第十二條

    訓練費分為兩類:

    a)在職會員訓練費;

    b)學生會員或失業會員之訓練費。

    第十三條

    考試費須預先繳納。不論會員因何種原因放棄或缺席考試,均不退還考試費。

    第十四條

    如會員證實經濟困難,且繳納考試費會令其負擔沉重,則得向理事會申請免除該費用。

    六、本會之基金

    第十五條

    本會基金由會員會費、訓練及考試費用、津貼及其他法律許可之收入等組成。

    第十六條

    本會之開支分為一般開支及特別開支,前者須遵照已在本會預算內登錄之款項,後者須經理事會核准。

    七、管理機關

    第十七條

    本會透過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實現其目標。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在平常大會中選舉產生,任期為連續兩年,並容許再獲選者連任。

    第一附段 如管理機關之任何職位在管理期間出缺,則由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並主持之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聯席會議所選出之人選填補該職位。

    第二附段 如任一管理機關之多數職位出缺,則須在為此召集之特別大會中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

    選舉結果須由大會主席團透過省體育委員會告知政府,以便獲確認。

    第十九條

    獲選出任管理機關之任一職位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a)年滿二十一歲;

    b)成為實際會員連續超過一年;

    c) 未曾因違反一般法而被判罪,亦未曾被科處顯示出違反紀律或不適合擔任社團領導職務之處罰。

    獨一附段 管理機關之所有成員均須無償擔任其職務。

    A、大會

    第二十條

    大會由完整享有實際會員權利之本會實際會員組成,而名譽會員得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大會會議分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負責召集。如主席團主席不在,則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

    第二十二條

    平常會議在每年一月上半月舉行,以便對報告及帳目進行審議及表決,以及進行倘有之管理機關選舉。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須召開特別會議:

    a)政府或省體育委員會之決定;

    b)大會主席團主動提出又或應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請求;

    c)應完整享有實際會員權利之多數實際會員之請求。

    第二十四條

    大會第一次召集後,如有絕對多數實際會員出席會議,則運作有效。如在第一次召集所定時間逾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則不論出席會議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得運作及作出決議,但以不屬表決解散澳門正剛館之情況為限,因為在此情況下,須遵守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除上條末所指之決議外,所有決議均須取得出席會員之多數票;如有需要,則主席團主席所投之票具決定性。

    第二十六條

    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及兩名秘書組成。如在原定會議時間開始後半小時主席未出現,則其職務由主席團之一名秘書代替;如兩名秘書均不在,則在當時之出席會員中選出之實際會員主持會議,並由其選定其秘書。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主席在嚴格遵守議事日程之情況下負責主持及指引大會工作。

    第二十八條

    大會有權限:

    a) 討論及表決《澳門正剛館章程》、章程之修改及向大會建議之規章;

    b) 選舉管理機關並授予其職權,以及免除其職務;

    c) 審議管理機關之行為,並核准或拒絕理事會之報告、試算表及帳目;

    d) 根據理事會之具說明理由之建議,宣布名譽會員;

    e) 表揚任何對空手道有明顯利益之行為;

    f) 審議並解決向大會提出之上訴或聲明異議;

    g) 就向大會提交作議審之有關本會活動之所有事宜作出決議;

    h) 根據理事會之建議及在聽取監事會之意見後,訂定實際會員之月費,以及訂定訓練及考試之費用;

    i) 表決本會之解散。

    B、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澳門正剛館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司庫各一名、兩名委員及一名技術顧問。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在理事長或理事會多數成員認為有需要之情況下舉行。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不得在不足四名成員出席之情況下舉行會議,決議須以多數票通過。如屬行政方面之事宜,則理事長或代替其職務者在票數相同時方作投票,有關決議須載錄在會議記錄簿冊內。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各成員有相同之權力,對理事會之行為須負連帶責任,並對行使獲委派之例外職務時所作出之行為負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有權限:

    a) 每年編製前一經濟年度之報告及帳目,並附同監事會之意見書。須將前述文件之一份副本最遲在已定之平常大會舉行日前七日放在本會住所供各會員參閱;

    b) 遵守及促使遵守本章程及本會其他規章、澳門各體育活動規章及全日本正剛館規章之適用部分,以及上述省體育委員會、本會大會及監事會倘有之決議及指示;

    c) 接納新實際會員,以及向大會建議宣布名譽會員,而有關建議須說明理由;

    d)在其權限內科處處罰及作出讚揚;

    e) 編製修改本章程及有關本會活動規章之建議書,並送交大會;

    f) 將財政方面之事宜提交監事會;

    g) 考慮監事會之意見書後,向大會建議表決實際會員會費、訓練及考試費用之金額;

    h) 根據本章程及全日本正剛館所定規章等之規定,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活動,以及與官方機構及私人機構合作,推動空手道及其他體育運動、文化及社會活動;

    i) 編製有關帳目以管理本會基金及本會設立之任何特別基金;

    j) 與分教處之有關領導委員會合作,透過辦事處組織會員之登錄紀錄、考試紀錄及受訓學員個人資料卡,並保持最新資料;

    k) 任命派駐官方機構及國際機構之本會代表,並訂定離開澳門時之啟程津貼及在外地逗留之津貼;

    l) 通過設立第二條b項所指各分教處之領導委員會,檢查各分教處之設施並監察其活動;

    m)證明每位練習空手道之人均經適當證實身體健康;

    n) 全力促進推廣有關規範空手道及提高其地位之原則,或能夠在體力、技巧及精神方面改善練習及練習者之原則;

    o) 在認為有需要之情況下請求召集大會特別會議,並將認為有需要之事宜提請大會決議。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須就其行為向本會大會及省體育委員會作出合理解釋。

    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尤其有權限主持理事會會議,並領導本會所有對內及對外活動,在送交官方及私人實體之一切信件上簽名,以及批閱試算表及開支文件。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之其他成員有權限:

    a)凡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或臨時不在時,由副主席代理;

    b) 秘書負責辦事處及檔案之全部工作、會員登錄紀錄、考試紀錄及受訓會員之個人資料卡;

    c) 司庫負責全部財務活動之記帳,並負責徵收或命令徵收會費及考試費用,徵收收益,以及結清法定及經核准之開支;

    d) 各委員協助處理理事會其他成員之工作,並在其他成員因故不能視事時代理之;

    e) 技術顧問同時為總教練,負責技術方面之活動,尤其是訓練、考試、比賽、競技、本會代表之選拔,以及訂定有關時間表。

    獨一附段 已達到“黑帶”段數之受訓會員,得應有關請 求而協助教練工作。

    C、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均由平常大會選出。

    獨一附段 監事會其中兩名成員應對會計有所認識。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在監事會首次會議中由其成員互選產生。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在監事長主動召集又或應其多數成員或理事會之請求下舉行。

    獨一附段 監事會作出之決議須說明理由及以出席成員之多數票通過,有關決議須載錄在會議記錄簿冊內。

    第四十條

    監事會有權限:

    a) 至少每季度查核一次本會行政工作及帳目,並監督預算執行情況;

    b) 就新章程或規章之建議又或修改、中止及廢止本章程或現行規章之建議中之專責部分作出意見;

    c) 對理事會提出之有關會費及其他費用金額之建議作出意見,以及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其他事宜作出意見;

    d) 編製其活動報告,並連同其對理事會之帳目以及財政行政管理行為之意見書,一併公布於本會報告內;

    e) 當涉及其權限範圍之事實要求或需要大會處理時,請求召集大會特別會議。

    八、紀律

    第四十一條

    如作出違紀、不正確行為或不遵守本章程、規章或管理機關之決議者,得根據違犯行為之性質對實際會員科處下列處分:

    a)警告;

    b)口頭或書面申誡;

    c)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

    d)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

    e)開除。

    第一附段 科處中止權利之任何處分,並不免除有關會員在中止期間繳納會費之義務。如不繳納會費,則在結清所欠會費後方結束中止期。

    第二附段 對理事會作出之有關科處c項、d項及e項所指處分之決定不服者,得向本會大會提起上訴,如上訴被駁回,則得向省體育委員會提起上訴。

    九、本會之解散

    第四十二條

    澳門正剛館之存續期不受限制,並懂得在特別為此目的召集之大會中表決解散;在第一次召集之會議中,有關決議至少須經五分之四全體實際會員通過;在根據第二十四條之第二次召集之會議中,有關決議須經多數會員通過;在第二次召集逾八日後進行第三次召集之會議中,有關決議須經多數出席會員通過。

    第四十三條

    如通過上條所指之解散,則大會須在表決後立即宣布如何處置構成本會財產之資產及有價物品。

    獨一附段 如大會不宣布如何處置本會資產及有價物品,則由省體育委員會負責處理。

    十、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第二條b項所指之各分教處須有其本身之領導委員會,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亦為分教處教練)、一名秘書及一名司庫組成,後兩者由該分教處之受訓會員中選出。

    獨一附條 本條本部所指秘書及司庫職位之選舉結果須經本會理事會確認。

    第四十五條

    每一分教處之領導委員會均須輔助本會理事會之一切活動及職務,尤其是涉及有關分教處受訓會員之辦事處及司庫部之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未經預先許可,明確禁止本會任何會員為本團體或其分教處籌集任何性質之捐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為一純業餘性質之武術團體,其總教練及其他教練不因所擔任之職務收取任何報酬。如因本會之工作外出,則在願意之情況下,得收取理事會訂定之起程津貼及在外地逗留之津貼。

    第四十八條

    隸屬澳門正剛館管理機關之人士不得直接或透過他人與本會或任何分教處進行交易,否則,將予以開除。

    第四十九條

    澳門正剛館之會年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十條

    本會標誌為附圖所載。

    十一、過渡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會首次平常大會之有關選舉管理機關之工作,一概由省體育委員會安排,會議將在省體育委員會主席主持下舉行。

    第五十二條

    為組成首次大會及選舉管理機關,在本章程通過日至舉行首次平常會議之日已成為本會成立前臨時會員者,如聲明願意繼續成為澳門正剛館實際會員,則以該等人士之名單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

    選出管理機關後,省體育委員會主席負責對有關職位之人士賦予職權。

    ———

    一九七六年三月六日於澳門省體育委員會

    主席 José dos Santos Ferreira

    本章程第五十條所指之標誌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