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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2005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5/2005

刊登日期:

2005.8.29

版數:

903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作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瑞士聯邦簽署互免簽證協定及關於接收未經許可逗留的人的協定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42/2005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作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瑞士聯邦簽署互免簽證協定及關於接收未經許可逗留的人的協定的簽署人。
  • 第1/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瑞士聯邦委員會關於接收未經許可逗留的人的協定》。
  • 第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瑞士聯邦委員會互免簽證協定》。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瑞士聯邦簽署互免簽證協定及關於接收未經許可逗留的人的協定。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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