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5/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6

刊登日期:

2006.2.8

版數:

1276-127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作為簽訂“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莫苑梨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