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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1/200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0/2006

刊登日期:

2006.10.3

版數:

1227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作為訂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私營機構 :
  • 粵通船務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粵通船務有限公司訂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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