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8/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526-1527

  • 在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設輔導與心理療法碩士學位課程,並核准該課程的學習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  
    相關類別 :
  • 博士及碩士 - 高等教育 -
  •  
    私營機構 :
  • 聖若瑟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8/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設輔導與心理療法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本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本課程還包括就專業題目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四、課程的正常期限為兩年。

    五、課程以英語授課。

    六、學生如在該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學位後文憑。

    七、本課程頒授碩士學位,並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規定,獲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

    輔導與心理療法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課時 學分
    輔導與心理療法入門 必修 42 3
    心理評估、測試與診斷 " 42 3
    輔導與治療實踐I " 42 3
    輔導與治療實踐II " 42 3
    家庭與婚姻輔導 選修 42 3
    青年與兒童輔導 " 42 3
    工作與精神健康:壓力、痛苦與應付 " 42 3
    職場輔導:指導、調解及解決 " 42 3
    行為治療、認知治療和人本心理治療 " 42 3
    治療沉溺的心理療法 " 42 3
    論文 必修 12

    註:

    1. 學生須修讀四門選修科目。

    2.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法規:

    第11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527-1530

    • 修改經第65/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社會工作高等專科學位課程(葡文學制)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並核准該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65/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以遙距教育制度及按照葡文學制開辦社會工作課程,並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相關類別 :
  • 副修課程,商副學士(ASSOCIATE DEGREE) 及大專 - 高等教育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城市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國際出版培訓及遙距教育有限公司——SIEFEDIS”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65/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社會工作高等專科學位課程(葡文學制)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本批示生效後入讀的學生,而已就讀本課程的學生可按照第65/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或可向校方申請並經批准轉入新學習計劃,以完成其課程。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一

    社會工作高等專科學位課程(葡文學制)

    學術與教學編排

    學術範圍:

    社會工作

    入學條件:

    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課程的正常期限:

    三年

    授課形式:

    遙距教育形式,並由具教學經驗及有關專業資格的教學人員輔導。

    授課語言:

    葡文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至少為150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完成附件二表一所載的必修科目,取得100學分;

    二、修讀附件二表二所載的選修科目,取得50學分。

    評核方法:

    筆試的最後評核和作業及格。

    附件二

    社會工作高等專科學位課程(葡文學制)

    學習計劃

    表一

    必修科目

    科目 種類 學分
    社會學導論 必修 10
    社會心理學 " 10
    移民社會學 " 10
    性教育導論 " 5
    社會心理調解工作 " 5
    社會小組調解工作 " 5
    社區發展 " 5
    健康教育導論 " 10
    家庭為本的社會工作 " 10
    傷殘為本的社會工作 " 5
    精神健康為本的社會工作 " 5
    老年人為本的社會工作 " 5
    社會再生為本的社會工作 " 5
    社會排斥為本的社會工作 " 5
    就業及職業培訓為本的社會工作 " 5

    表二

    選修科目

    科目 種類 學分
    法律導論 選修 5
    跨文化教育 " 5
    企業社會學 " 5
    組織行為 " 5
    教育心理學 " 10
    教育傳意 " 10
    環境法導論 " 5
    營養學 " 5
    職業安全及衛生 " 5
    社會科學方法 " 10
    當代社會問題I " 10
    家庭社會學I " 10
    城市社會學 " 5
    心理學 " 5
    醫療健康心理學 " 5
    家庭心理學 " 5

    註:學年制科目為10學分,學期制科目為5學分。

    法規:

    第12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530-1531

    • 確認北京語言大學開辦的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的運作。
    相關法規 :
  • 第41/99/M號法令 - 訂定住所設在澳門地區以外之機構從事高等教育活動之許可制度。
  • 第12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確認北京語言大學開辦的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的運作。
  • 第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北京語言大學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新的學習計劃。
  •  
    相關類別 :
  • 博士及碩士 - 高等教育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北京語言大學開辦的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北京語言大學
      中國北京市海澱區學院路15號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澳門理工學院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高美士街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
    碩士學位
       
    五、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學分
    第一學年    
    葡語 必修 4
    數理語言學導論 " 2
    語音學與音系學導論 " 2
    形態學導論 " 2
    句法學 " 2
    語義學導論 " 2
    語用學導論 " 2
    現代漢語 " 4
    語言理論與翻譯 選修 2
         
    第二學年    
    翻譯實踐(口譯) 選修 2
    翻譯實踐(筆譯) " 2
    兒童語言習得 " 2
    功能語言學導論 " 2
    認知語言學導論 " 2
    社會語言學導論 " 2
         
    第三學年    
    論文 必修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七年九月

    註:學生須從七門選修科目中至少選讀三門科目。

    法規:

    第128/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558-1559

    • 確認暨南大學開辦的三年制動畫專業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的運作。
    相關法規 :
  • 第41/99/M號法令 - 訂定住所設在澳門地區以外之機構從事高等教育活動之許可制度。
  •  
    相關類別 :
  • 副修課程,商副學士(ASSOCIATE DEGREE) 及大專 - 高等教育 -
  •  
    私營機構 :
  • 暨南大學 -
  •  
    相關組織 :
  • 暨育服務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8/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暨南大學開辦的三年制動畫專業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暨南大學
      中國廣東省廣州石牌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暨育服務中心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濠江中學
      澳門亞馬喇馬路三號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動畫專業
    大專畢業證書
       
    五、課程學習計劃:  

    第一學年

    科目 學時
    大學英語(一) 50
    大學英語(二) 50
    計算機基礎 50
    三維動畫基礎 50
    平面設計基礎 50
    美術概論 50
    基礎動畫運動規律 50
    基礎圖形軟件操作 50

    第二學年

    科目 學時
    動畫及電影鑒賞 50
    場景設計 50
    圖形與海報設計 50
    二維動畫製作 50
    影視合成編輯 50
    三維動畫中級與MEL語言基礎 50
    網頁設計 50
    影視聲音藝術 50

    第三學年

    科目 學時
    動畫史 50
    項目管理 50
    動畫創作 50
    VI設計 50
    世界現代設計史 50
    商業攝影及攝像 50
    多媒體技術 50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六年十二月

    法規:

    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559-1567

    • 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青年獎項頒授計劃》,並核准由青年事務委員會頒授的各青年獎項的獎狀式樣。
    已更改 :
  • 第10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第四條及第五條。
  • 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的名稱為《青年獎項頒授計劃》,以及修改同一規章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
  •  
    廢止 :
  • 第16/SAAEJ/98號批示 - 核准青年委員會獎項頒授規章。
  •  
    相關類別 :
  • 青年發展 - 青年事務委員會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一並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青年獎項頒授計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核准由青年事務委員會頒授的各青年獎項的獎狀式樣,該等式樣載於本批示附件二至附件五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獎狀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三、上款所述式樣採用A3紙張印製,四周為二十毫米寬的白邊。

    四、使用的顏色如下:

    (一)01/2006式樣文字為黑色,印製於淺藍之底色上,並附有藍色邊飾;

    (二)02/2006式樣、03/2006式樣和04/2006式樣文字為黑色,印製於淺綠之底色上,並附有綠色邊飾。

    五、獎狀由青年事務委員會主席簽署,並蓋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鋼印加以確認。

    六、廢止三月十二日第16/SAAEJ/98號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一

    《青年獎項頒授計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計劃訂定由青年事務委員會頒發的青年獎項的頒授規則和獎勵形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二條

    範圍

    青年獎項旨在表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青年工作上卓有成就的青年社團和個人。

    第二章

    青年獎項

    第三條

    獎項

    青年獎項包括:

    (一)青年事務委員會獎——旨在表彰開展多項活動而成效最為顯著的青年社團;

    (二)青年活動獎——旨在表彰實施最佳青年活動計劃的青年社團;

    (三)公民教育獎——旨在表彰實施最佳青年公民教育推廣計劃的青年社團;

    (四)青年服務獎——旨在表彰開展在提升青年公民和社會文化素質方面被公認為重要活動的人士。

    第四條

    分類

    一、青年獎項分為常設及非常設兩類。

    二、上條(一)至(三)項屬常設的青年獎項,除青年事務委員會獎每三年頒發一次外,其餘獎項均每年頒發。

    三、青年服務獎屬非常設獎項,僅在特別情況下方予頒發。

    四、上條(一)至(三)項的青年獎項的名額為各不多於三個,上條(四)項的青年獎項的名額為一個,均係針對最近一期開展的活動或計劃而頒發。*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五條*

    獎勵形式

    一、青年事務委員會獎和青年服務獎各包括澳門幣伍萬圓的獎金和獎狀。

    二、青年活動獎和公民教育獎各包括澳門幣叁萬圓的獎金和獎狀。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三章

    頒發的程序

    第六條

    頒發的條件

    一、第三條(一)至(三)項所述的各個青年獎項必須通過競逐及具有最少五份申請方會頒發。

    二、青年服務獎必須具有提名推薦書方會頒發。

    第七條*

    競逐的接納

    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登記超過一年的青年社團方獲接納參與競逐。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八條

    競逐申請

    一、擬競逐青年獎項的青年社團應於每年一月及二月期間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遞交其競逐申請。*

    二、競逐申請通過遞交為每一類型青年獎項而設的專用表格,以及一份詳細陳述所開展的青年活動或計劃的報告書為之。

    三、如競逐多個青年獎項,應遞交相應數目的報告書。

    四、如同時競逐青年活動獎及公民教育獎,有關報告書內僅可各自載有一項青年活動計劃,且計劃內容不得相同。

    五、不遵守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導致競逐者自動被淘汰。

    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負責尤其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宣傳有關競逐的事宜,以及負責擬定第二款所指的表格。*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九條

    個人獎項的提名

    一、青年服務獎的提名推薦書應由最少三名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簽署,並於上條第一款所指期間內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遞交。*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只可提名從未獲頒授青年服務獎的人士。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四章

    決定的程序

    第十條

    專責小組

    一、競逐申請由青年事務委員會每年為此目的而成立的專責小組負責評審。

    二、專責小組應製作意見書,供青年事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條

    決定

    一、青年事務委員會在每年的上半年度舉行的全體大會上就青年獎項的頒發進行議決。

    二、決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並視乎頒發的是第三條(一)至(三)項所述獎項或青年服務獎而分別取決於絕對多數票或出席委員的四分之三多數票。

    三、如就第三條(一)至(三)項所述獎項的頒發進行的表決未達絕對多數票,則不頒發相關獎項。

    四、如就頒發青年服務獎進行表決時票數相同,則就獲票數相同的人士進行第二次表決,此決議僅取決於出席委員的簡單多數票;如票數相同的情況仍維持,則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第四-A章*

    義務及違反的後果

    * 附加 - 請查閱: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十一-A條*

    競逐者的義務

    競逐青年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 附加 - 請查閱: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十一-B條*

    違反義務的後果

    一、如競逐青年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作出虛假聲明,其競逐資格,以及倘已獲頒發的獎項將被取消。

    二、被取消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須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指定的期間內返還第五條所指的獎金及獎狀,且不影響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被取消競逐資格或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在緊接的兩年內將不獲接納申請競逐青年獎項。

    四、按第二款規定返還的獎金退回公庫;獎狀則退還予青年事務委員會。

    * 附加 - 請查閱: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十三條*

    負擔

    有關獎項頒發所引致的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預算支付。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附件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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