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7

刊登日期:

2007.2.28

版數:

1418-1420

  • 宣告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炮兵巷的土地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六副刊公佈的第46/SAES/86號批示及透過載於前財政司257冊第124至127頁的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九日公證契約,對一幅面積 2,39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炮兵巷,以租賃制度批予總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廈,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冊第119頁第590號的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的批給作出規範,以用作興建一所稱為「大三巴電力分站」的電力分站。

    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8冊第152頁背頁第14347號及第153頁背頁第14348號,但承批公司並無以其名義登記該批給。

    二零零一年,鑒於需要將土地中部份面積為393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發出的第1051/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B1”、“B2”及“B3”標示的地塊歸還,以便可興建一條連接大炮台旅遊區的通道,因此建議承批公司放棄該等地塊的批給並獲其接納。

    在此情況下,為完備協議的手續,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局透過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會議作出的決議,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聲明放棄上述土地的批給。

    基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39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炮兵巷,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發出的第1051/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B1”、“B2”及“B3”標示,價值為$393,000.00(澳門幣 叁拾玖萬叁仟元整)的土地的批給。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放棄,該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7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7

    刊登日期:

    2007.2.28

    版數:

    1421-1429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上街的土地批給,並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該土地的毗鄰地塊。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1款c)項及第2款、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02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上街,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013號及22014號房地產在清拆後合併所形成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由載於前財政司第281冊第10至19頁的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七日公證契約規範。

    二、根據該地點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上款所指土地中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總面積397平方米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其公產。

    三、以租賃制度批予新東陽投資有限公司一幅第一款所指土地,未在上述登記局標示的毗鄰地塊,以便與上述土地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5,399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作住宅、商業、停車場及室外範圍。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02.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66/2006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新東陽投資有限公司。

    鑒於:

    一、新東陽投資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5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9冊第180頁第3478(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F37冊第12頁第27516號登錄,擁有兩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125平方米及900平方米,稱為“D1”及“D2”地塊,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上街,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15冊第112頁及112頁背頁第22013號及第22014號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築物的所有權。

    二、上述批給受公佈於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的第105/SAOPH/89號批示所批准並載於前財政司第281冊第10至19頁的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七日公證契約所規範的合同約束。該批示經一九九零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6/SATOP/90號批示更正,並經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81/SATOP/90號批示修改。

    三、根據上述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c)項的規定,上述地塊用作興建9幢兩層高的建築物,用作支援船廠之用。

    四、一九九四年,由於造船業出現的危機,本地的造船商缺乏興趣,承批公司未能按用途使用該等建築物,因此請求以臨時使用方式利用該等建築物設置一陶瓷工藝裝飾品工廠。

    五、根據前運輸暨工務政務司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有關申請獲得核准,並透過同一實體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批示確認,隨後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獲發給第19/95號臨時使用准照,有效期為三年。

    六、雖然制定及核准了青洲區的都市規劃研究,並預計修改土地的使用水平,以便將土地由工業用途更改為主要的住宅用途,但由於經濟衰退,令該區的都市化發展緩慢,因此該臨時使用准照的期限獲連續續期。

    七、考慮到上述研究所允許的新用途,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重新利用該等地塊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初研方案。土地工務運輸局就該方案發出贊同意見,當時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亦透過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同意該方案。

    八、在發出正式街道準線圖後,承批公司遞交了有關的建築計劃,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上述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其他實體發出的意見。

    九、因此,透過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的申請書,承批公司正式申請批准修改批給的用途及更改土地的利用,同時要求以租賃制度批給一幅面積3,771平方米的毗鄰地塊,以便與批出的土地合併。

    十、鑒於該地塊位處跨境工業區及新東陽投資有限公司的批給土地之間,沒有獨立通道直接通往公共街道,第三者難以利用該地塊,故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議根據修改批給合同擬本所載規定及條件將該地塊批予該公司。

    十一、合同標的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發出的第319/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C1”及“C2”定界及標示。

    十二、“A2”、“A3”、“C1”及“C2”地塊的面積分別為908平方米、720平方米、217平方米及180平方米,相等於透過上述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七日公證契約批出的土地。

    根據該地點街道準線的規定,將“C1”及“C2”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其公產。

    十三、現批出土地面積為3,771平方米的“A1”地塊,將與“A2”及“A3”地塊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5,399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停車場及室外範圍用途的樓宇。

    十四、合同條件獲得承批公司的同意。案卷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五、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當時的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六、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按照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遞交由顏婉明,已婚,中國籍及吳漢疇,已婚,中國籍,二人的職業住所均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5字樓,分別以新東陽投資有限公的副總經理及經理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 Hugo Ribeiro Couto核實。

    十七、合同第八條款1)項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發出的第89/2006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入編號85471),其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八、合同第十條款第2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由大豐銀行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BG06001768JE號銀行擔保繳付。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025(貳仟零貳拾伍)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上街,以字母“A2”、“A3”、“C1”及“C2”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發出的第319/1989號地籍圖中,在拆卸建於其上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15冊第112頁及第112頁背頁第22013及22014號的樓宇後合併而成及其批給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F37冊第12頁第27516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 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以字母“C1”及“C2”標示在上述地籍圖中,總面積397(叁佰玖拾柒)平方米,將與上項所指土地分割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3)以租賃制度批予乙方一幅面積3,771(叁仟柒佰柒拾壹)平方米,價值為$41,068,975.00(澳門幣肆仟壹佰零陸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整),以字母“A1”標示在上述地籍圖中,在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A2”及“A3”標示的地塊毗鄰的土地。

    2. 上款所指的地塊以字母“A1”、“A2”及“A3”標示在同一地籍圖中,用作以租賃制度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 5,399(伍仟叁佰玖拾玖)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七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樓宇。該樓宇由三座建於一4(肆)層高樓裙上,均為26(貳拾陸)層高,當中包括1(壹)層避火層的塔樓組成,其用途如下:

    1)住宅:建築面積63,214平方米(不包括避火層);
    2)商業:建築面積3,304平方米;
    3)停車場:建築面積14,977平方米;
    4)室外範圍(不包括設施):面積2,323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如下:

    1) 在土地的利用工程進行期間,每平方米批給土地的租金為$8.00(澳門幣捌元整),總金額為$43,192.00(澳門幣肆萬叁仟壹佰玖拾貳元整);

    2) 在土地的利用工程完成後,將改為:

    (1)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0;
    (2)商業: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00;
    (3)停車場: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0。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以字母“A1”、“A2”、“A3”、“C1”、“C2”及“D”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發出的第319/1989號地籍圖中的地塊,並移走可能存在於該等地塊上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1”、“C2”及“D”標示在地塊上建造公共行人道及進行基礎設施工程。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獲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47,772,225.00(澳門幣肆仟柒佰柒拾柒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16,000,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萬元整),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餘款$31,772,225.00(澳門幣叁仟壹佰柒拾柒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4(肆)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8,445,625.00(澳門幣捌佰肆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6(陸)個月內繳付。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相等於年租的保證金,金額為$43,192.00(澳門幣肆萬 叁仟壹佰玖拾貳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核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保證金$180,000.00(澳門幣拾捌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及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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