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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3/200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0/2007

刊登日期:

2007.3.5

版數:

803-804

  • 將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指的行政長官在有關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授予該司司長。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將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指的行政長官在該等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授予該司司長劉仕堯工程師。

    二、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合同文書的權限,而不論有關金額為何。

    三、上兩款所指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不包括法律規定為不可授予者。

    四、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如屬許可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六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三百萬元。

    五、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第一款所指的部門、實體及司長辦公室的領導人。

    六、追認運輸工務司司長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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