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7

刊登日期:

2007.4.11

版數:

2576

  • 委任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2007號行政法規 -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  
    相關類別 :
  • 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主席——港務局局長黃穗文;當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鄧應銓;代任人——陳浩和;

    委員——蕭錦明;代任人——Chan Melinda;

    委員——郭趣歡;代任人——曹賜德;

    委員(財政局代表)——黃羨虹;代任人——譚麗霞。

    二、上款所指的委任為期二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