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7

版數:

994

  • 發行並流通以“中國舊式商店 二”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舊式商店二」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20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何厚鏵

    法規:

    第12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7

    版數:

    995

    • 核准環境委員會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境委員會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290,924.40(澳門幣貳佰貳拾玖萬零玖佰貳拾肆元肆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何厚鏵

    ———

    環境委員會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2,290,924.40
      總收入 2,290,924.4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2,290,924.40
      總開支 2,290,924.40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於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黃蔓葒——代全職委員:黃世興——非全職委員:Vasco Barroso Silvério Marques。

    法規:

    第12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7

    版數:

    996

    • 核准澳門監獄基金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類別 :
  • 懲教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監獄基金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55,206.56(澳門幣肆拾伍萬伍仟貳佰零陸元伍角陸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何厚鏵

    ———

    澳門監獄基金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455,206.56
     

    總收入

    455,206.56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455,206.56
     

    總開支

    455,206.56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監獄基金——澳門監獄基金委員會——主席:李錦昌——委員:Manuel João Vasques Ferreira da Costa,黃妙玲。

    法規:

    第12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7

    版數:

    997

    •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437,358.95(澳門幣貳佰肆拾叁萬柒仟叁佰伍拾捌元玖角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何厚鏵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2,437,358.95
     

    總收入

    $ 2,437,358.95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 2,437,358.95
     

    總開支

    $ 2,437,358.95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李小平,其他成員:馬耀權,李文儉,毛傲賢,鄧世杰。

    法規:

    第12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7

    版數:

    998

    •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2,788,017.88(澳門幣陸仟貳佰柒拾捌萬捌仟零壹拾柒元捌角捌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何厚鏵

    ———

    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62,788,017.88
     

    總收入

    62,788,017.88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62,788,017.88
     

    總開支

    62,788,017.88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代主席——蘇添平,委員:楊寶儀,黃晴錦,陳詠兒,陳美蓮。

    法規:

    第12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7

    版數:

    999

    •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68,157.33(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角 叁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何厚鏵

    ———

    港務局福利會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68,157.33
     

    總收入

    168,157.33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68,157.33
      總開支 168,157.33

    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於港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黃穗文(港務局局長)——副主席:黃錦輝(港務局副局長)——秘書:鄧應銓(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委員:Maria Helena Azevedo Correia de Paiva(財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法規:

    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7

    版數:

    1000-1001

    • 規定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的機關組成。
    部份被廢止 :
  • 第16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  
    已更改 :
  • 第16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 第7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  
    相關法規 :
  • 第37/2000號行政法規 - 里斯本澳門聯絡處名稱及組織的變更──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辦事處主任,由一名副主任輔助;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辦事處主任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其官職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的局長,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的報酬則由行政長官訂定,其權限為:*

    (一)代表辦事處,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利益;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之間的經貿交往及合作事務上協助行政長官;

    (三)領導辦事處及管理其人員,並協調顧問的工作;

    (四)在法定期限內,將辦事處的工作計劃、預算提案、年度帳目及管理帳目提交上級審議,但不影響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該事宜上的權限;

    (五)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席;

    (六)制定內部運作的規定和指引,嚴謹履行辦事處的職責;

    (七)對透過入職、晉升、升級或定期委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擔任職務,但基於任何原因身處葡萄牙且具合理理由未能返回澳門的人員主持其就職;

    (八)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及獲授予的權限。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辦事處副主任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其官職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的副局長,其權限為:*

    (一)輔助辦事處主任;

    (二)辦事處主任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

    (三)行使獲辦事處主任授予或轉授的其他權限。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辦事處副主任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長官指定的人代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行政管理委員會為管理辦事處財政的機關,成員包括:*

    (一)辦事處主任,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兩名委員:其中一位是負責行政及財政事務技術支援的辦事處工作人員,而另一位是由辦事處主任指定之成員。該兩名委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事處主任指定之工作人員代任。*

    (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準備及編製辦事處的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案;

    (二)預算獲通過後,跟進其執行;

    (三)核實支出的合法性及批准相關支付;

    (四)統籌會計工作並監察其記帳;

    (五)準備及編製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當局提交的辦事處年度帳目、管理帳目,以及提交帳目的其他強制性文件;

    (六)依法設立及核准辦事處內部運作所需基金,並指定負責管理該基金的人。

    七、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並在委員會主席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八、每次會議須繕寫筆錄,由主席及其他成員簽署。

    九、行政管理委員會只需在其中兩名成員或相關代任人出席的情況下便可作出決議,如票數相同,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十、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自治實體及公營企業有聯繫且獲聘任在辦事處擔任職務的人員,經辦事處主任建議,由行政長官委任。

    十一、辦事處其他人員的聘任由行政長官批准,合同由辦事處主任簽訂。

    十二、廢止下列批示:

    (一)第22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第20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何厚鏵

    法規:

    第1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7

    版數:

    1002-1003

    • 規定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的機關組成。
    已更改 :
  • 第7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  
    廢止 :
  • 第2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機關的組成。
  •  
    相關法規 :
  • 第9/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駐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組織。
  •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辦事處主任;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辦事處主任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其官職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的局長,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的報酬則由行政長官訂定,其權限為:*

    (一)代表辦事處,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利益;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歐盟之間的經貿交往及合作事務上協助行政長官;

    (三)領導辦事處及管理其人員;

    (四)在法定期限內,將辦事處的工作計劃、預算提案、年度帳目及管理帳目提交上級審議,但不影響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該事宜上的權限;

    (五)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席;

    (六)制定內部運作的規定和指引,嚴謹履行辦事處的職責;

    (七)對透過入職、晉升、升級或定期委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擔任職務,但基於任何原因身處歐盟境內且具合理理由未能返回澳門的人員主持其就職;

    (八)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及獲授予的權限。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為管理辦事處財政的機關,成員包括:

    (一)辦事處主任,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兩名委員:其中一位是負責辦事處行政及財政管理事務的技術支援及協調的辦事處工作人員,而另一位是由辦事處主任指定之成員。在這兩名委員缺勤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事處主任指定之工作人員代任。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準備及編製辦事處的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案;

    (二)預算獲通過後,跟進其執行;

    (三)核實支出的合法性及批准相關支付;

    (四)統籌會計工作並監察其記帳;

    (五)準備及編製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當局提交的辦事處年度帳目、管理帳目,以及提交帳目的其他強制性文件;

    (六)依法設立及核准辦事處內部運作所需基金,並指定負責管理該基金的人。

    五、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並在委員會主席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六、每次會議須繕寫筆錄,由主席及其他成員簽署。

    七、行政管理委員會只需在其中兩名成員或相關代任人出席的情況下便可作出決議,如票數相同,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八、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自治實體及公營企業有聯繫且獲聘任在辦事處擔任職務的人員,經辦事處主任建議,由行政長官委任。

    九、辦事處其他人員的聘任由行政長官批准,合同由辦事處主任簽訂。

    十、廢止第2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一、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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