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8

刊登日期:

2008.2.6

版數:

707

  • 撥予法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76,000.00(澳門幣陸拾柒萬陸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676,000.00(澳門幣陸拾柒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8

    刊登日期:

    2008.2.6

    版數:

    707-708

    • 撥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6,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66,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朱琳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任沈偉強或副主任張少雄代任;

    委員:副主任沈偉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伍珊珊或二等助理技術員吳佩珊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伍珊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助理技術員吳佩珊或二等技術輔導員鄧芳玲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8

    刊登日期:

    2008.2.6

    版數:

    708

    •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個人資料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6,000.00(澳門幣貳拾萬陸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6,000.00(澳門幣貳拾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敏濤;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楊崇蔚;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甄代嫦。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6/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8

    刊登日期:

    2008.2.6

    版數:

    709

    • 撥予財政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5,6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85,6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劉玉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阮紹祖。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7/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8

    刊登日期:

    2008.2.6

    版數:

    709-710

    • 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廖小明;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洪婉儀。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8/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8

    刊登日期:

    2008.2.6

    版數:

    710

    •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9,250.00(澳門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9,250.00(澳門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林美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三等文員黃翠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9/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8

    刊登日期:

    2008.2.6

    版數:

    711

    •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137,450.00(澳門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37,450.00(澳門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伍文湘,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陳君儀;

    委員:技術輔導員高嘉麗;

    候補委員:一等督察盧玉泉。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0/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8

    刊登日期:

    2008.2.6

    版數:

    711-712

    •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8,3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捌仟 叁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288,3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捌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杜淑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首席高級技術員高麗娟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8

    刊登日期:

    2008.2.6

    版數:

    712

    •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9,5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69,5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張紹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會計暨財產科科長José Maria Ho;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駱少英;

    候補委員:一等文員區海芝。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8

    刊登日期:

    2008.2.6

    版數:

    712-713

    •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8,300.00(澳門幣肆萬捌仟 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8,300.00(澳門幣肆萬捌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高級技術員江暹珍;

    委員:技術輔助員張嘉慧;

    候補委員:行政技術人員余慧清;

    候補委員:技術輔助員熊兆茵。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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